玉溪市江川区自然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设置 单位名称:玉溪市江川区自然资源局
单位性质:玉溪市江川区自然资源局是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机构规格:正科级
经费形式:财政全额拨款
一、主要职责: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 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方面相关政策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监测和评价工作。 (三)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落实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负责全区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管理和维护。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指导乡镇(街道)开展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工作。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落实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贯彻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贯彻落实自然资源发展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承担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承担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 (六)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主体功能区规划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并监督实施,承担城乡规划管理职责。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七)负责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生态修复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提出备选项目。 (八)负责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贯彻落实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严格执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 (九)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组织实施。按照权限管理有关地质勘查项目。配合实施矿产资源勘查、重大地质矿产勘查项目专项。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工作。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按防护标准实施。承担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一)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管理。按照权限负责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有关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及组织实施矿产资源规划。负责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 (十二)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 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管理国家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组织开展自然资源科普工作,承担自然资源科技成果管理,开展卫星遥感等高新技术应用体系建设工作。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三)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违法案件。承办上级交办督办的自然资源违法案件。指导乡镇(街道)自然资源有关行政执法工作。 (十四)统一领导和管理玉溪市江川区林业和草原局。 (十五)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玉溪市江川区自然资源局要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 (十七)有关职责分工。与玉溪市江川区水利局、玉溪市江川区交通运输局在河道采砂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玉溪市江川区水利局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玉溪市江川区自然资源局对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负责。玉溪市江川区交通运输局对河道采砂影响通航安全负责。由玉溪市江川区水利局牵头,会同玉溪市江川区自然资源局、玉溪市江川区交通运输局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统一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河道采砂的水上执法监管。 二、玉溪市江川区自然资源局设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机关文电、会务、机要、信息、保密、综合性文件起草、新闻宣传、政务公开、政务督查、资产管理等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保障服务工作。组织编制自然资源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承担自然资源领域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工作。承担综合统计和专业统计归口管理工作。承担自然资源专项收入征管和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拟订有关财务、资产管理规章,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及国有资产监管。负责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和内部审计等工作。管理基本建设及重大专项投资。负责联系协调玉溪市江川区林业和草原局。 (二)法规股。承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信访等有关工作。负责推进依法行政和“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协调自然资源领域综合改革有关工作。负责法治宣传教育和综治维稳(平安建设)等工作。 (三)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和确权登记股。贯彻执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的实施办法和措施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落实自然资源定期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定期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开展土地、水、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承担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交汇、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贯彻落实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承担指导监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负责全区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管理和维护,管理登记资料。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改革工作。贯彻落实基础测绘规划、计划。组织实施区级基础测绘和地理信息资源建设等项目。管理测绘基准、测绘系统。监督管理民用测绘航空摄影与卫星遥感。贯彻执行测绘行业管理政策,监督管理测绘活动、质量,管理测绘资质资格。贯彻落实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政策。负责区级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审核地理信息数据。负责地图管理,审查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监督互联网地图服务,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组织开展自然资源科普工作,承担自然资源科技成果管理,开展卫星遥感等高新技术应用体系建设。建立区级地理信息系统服务平台,提供地理信息应急保障,指导监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 (四)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耕地保护股。贯彻落实自然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执行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和监督交易平台建设,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拟订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实施标准,开展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贯彻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政策,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承担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拟订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实施管理办法。承担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有关工作。组织实施耕地保护政策措施,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编制土地年度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耕地、林地、草地、湿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承担土地征收政策和补偿标准的制定等工作。承担各类土地用途转用及土地征收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组织农村宅基地和临时用地、设施农用地的审核报批(报备)工作;审核出让、转让宗地评估价,出具国土资产出让、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审查意见报政府审批;负责对收购储备土地使用权的审查报批工作。 (五)国土空间和城乡规划股。贯彻落实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承担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负责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土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规划“多规合一”工作。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城乡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承担报云南省人民政府、玉溪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地方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核和报批工作。承担城乡规划管理责任。承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报批工作。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承担城乡规划编制成果审核、报批工作。承担玉溪市江川区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拟订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并监督实施。拟订城乡规划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制度措施并监督实施。承担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工作。承担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实施规划审批工作。承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 (六)矿业权管理和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股。负责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管理工作。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负责矿产地战略储备工作。承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统计和信息发布。承担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开展矿产资源形势分析和战略研究,拟订矿产资源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以生态保护为主的有关保护工作。贯彻落实矿业权管理相关政策,按权限承担矿业权的出让和审批工作。负责矿业权统计分析,调处矿业权权属纠纷。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有关管理工作。建立矿产资源安全监测预警体系,负责自然资源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和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组织实施。按照权限管理有关地质勘查项目。配合实施矿产资源勘查、重大地质矿产勘查项目专项。承担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开展群测群防、专业检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开展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工作,组织协调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配合实施重大地质矿产勘查项目专项。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生态修复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提出备选项目。承担生态保护补偿有关工作。 三、本规定自2019年3月28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