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升捷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1MA6P18Q708 地址:江川区江城镇翠峰村委会小屯村老光山 法定代表人:姚秋龙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0年2月2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于2019年12月开工建设建筑垃圾回收利用生产设施,2020年1月底建设完成,2020年2月24日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2020年2月24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江川分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2020年2月24日现场拍摄的照片、2020年2月25日玉溪升捷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姚秋龙接受调查询问并签名的《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江川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你公司建筑垃圾回收利用生产设施建设属于“废旧资源(含生物质) 加工、再生利用”项目类别中的“其他”类,应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你公司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便开工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中“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4月2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截至 2020年4月5日,你公司未提出听证要求,视为放弃听证权利。2020年4月4日,我局收到你公司的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你公司提出目前还处于调试阶段,不具备生产的条件,也没有造成环境污染,且对生产车间进行了全封闭处理,配备了洒水装置,待手续完善后每天能处理3000吨建筑垃圾,减轻了建筑垃圾对当地的环境污染,请求给予减免处罚。经我局审查认为:你公司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就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是客观事实,此外,我局在下发《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江川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玉环江罚告字〔2020〕7号)时,已充分考虑你公司主动采取措施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因此你公司提出的申辩意见我局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0年3月31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江川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玉环江罚告字〔2020〕7号)、2020年4月2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江川分局送达回证》(玉环江送 [2020] 49号)和玉溪升捷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16000.00)(即项目总投资额人民币80万元的百分之二)。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据》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缴款时,请将《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据》一式五联一起交给银行工作人员。缴款完毕后将银行返还的第一联交至玉溪市江川区环境监察大队结案,同时换取“收据”联。 你公司如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行江川支行 地址:玉溪市江川区大街街道星云路5号 户名:江川县财政局国库股 账号:53001657136050669072 电话:0877-8017369 (银行柜台缴纳、汇款、转账或者网上银行支付,请在备注栏注明“其他一般罚没收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地址:江川区大街街道浪广路玉溪市江川区司法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江川分局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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