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俊宇新型墙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10913163687 地址:玉溪市江川区大街街道土官田村委会土官田村 法定代表人:李乔毅 玉溪市俊宇新型墙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0年3月2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脱硫塔废气排放口颗粒物排放浓度为53.4mg/m3,超过《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表2标准限值要求中颗粒物排放浓度限值(30mg/m3)的要求。 以上事实有2020年3月25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江川分局现场勘查(检查)笔录》1份;2020年4月24日玉溪市俊宇新型墙材有限公司委托办公室主任龚建波接受我队调查询问并签名的《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江川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0年3月27日玉溪华恒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华环检字[2020]第179号)1份以及2020年3月25日现场检查时所拍摄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5月9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截至5月14日,你公司未要求听证,亦未提交陈述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0年5月8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江川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玉环江罚告字〔2020〕9号)、2020年5月9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江川分局送达回证》(玉环江送 [2020]57号)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12000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据》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缴款时,请将《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据》一式五联一起交给银行工作人员。缴款完毕后将银行返还的第一联交至玉溪市江川区环境监察大队结案,同时换取“收据”联。 你公司如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行江川支行 地址:玉溪市江川区大街街道星云路5号 户名:江川县财政局国库股 账号:53001657136050669072 电话:0877-8017369 (银行柜台缴纳、汇款、转账或者网上银行支付,请在备注栏注明“其他一般罚没收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地址:江川区大街街道浪广路玉溪市江川区司法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江川分局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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