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决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云南省水源地保护攻坚战专项小组办公室转发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调整报批程序的通知》(云污防水源〔2020〕4号)等文件的相关要求和规定,为健全和完善重大环境行政事项决策程序,充分保障社会公众对重大行政决策的知情权,有效提升重大行政决策的透明度及公众参与程度,将公众参与作为促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工作基础,通过有效进行公众参与,在重大环境决策作出前,发现、预防和化解决策实施可能产生的社会稳定不利影响和矛盾问题,现就“江川区江城镇大龙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公众参与工作实际,以公开征求意见的形式完成该决策的公众参与工作。如您对本公告相应的决策内容有任何意见或建议,可通过参与本公告所涉及的公众参与相应调查内容向我们进行意见反映和问题回馈,感谢您的支持! 一、决策基本概况 为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改善和提升水源地水质,进一步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及健康生活水平,江川区人民政府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水源地保护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云环发〔2019〕4号)、《云南省水源地保护攻坚战专项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方案的通知》(云污防水源〔2019〕1号)等要求,组织开展江川区江城镇大龙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聘请专业机构编制完成了《江川区江城镇大龙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 本次保护区划定范围如下: 一级保护区水域:多年平均水位高程1799m以下的全部水库水域,面积为0.0970km²;陆域:一级保护区水域外200米范围,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面积为0.5533km²。 二级保护区陆域:一级保护区陆域外的上游整个径流区,面积为8.8386km²。 准保护区:已将大龙潭水库上游的整个径流区范围纳入二级保护区,故不再增设准保护区。 综上,本次划分方案共划定明子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面积9.4889km²,其中一级保护区面积0.6503km²,二级保护区面积8.8386 km²。 拟按照相关程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根据划定方案在水源地所划定的一级、二级保护区内实施相应的保护管理、点源整治与非点源控制措施,各级保护区相应的管理要求如下: 一级保护区 A.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B.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C.禁止设置油库、炸药库、化学物品库和向水体排放污水; D.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生活垃圾、粪便及其他废弃物; E.禁止建造坟墓、安埋遗体; F.禁止取土、采石、采砂、采矿、开荒、放牧; G.禁止设置旅游码头、旅游娱乐设施及饮食服务项目; H.禁止水库内洗刷车辆、衣物和其他器具等; I.禁止在25度以上坡地种植农作物; J.禁止倾倒、坑埋含有毒、有害和放射性物质的残液和残渣。 K.禁止烧山、烧炭、烧香、烧纸、烧火土等破坏植被和可能诱发山林火灾的活动。 L.保护区内无新增农业种植和经济林。保护区划定前已有的农业种植和经济林,严格控制化肥、农药等非点源污染,并逐步退出。 二级保护区 A.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B.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农业种植应实行科学种植和非点源污染防治。 上述各级保护区管理要求为一般性规定,大龙潭水库水源地所涉及相应保护区的管理要求由实际管理需求而确定,具体可能包括上述管理内容的部分或全部,但保护区管理要求总体不突破上述的一般性规定。 二、公众提出意见的主要方式 本通告发布后,公众个人、团体如对所涉及的江川区江城镇大龙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及其相关工作有任何意见、建议的,可致电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江川分局(联系电话:0877-6246511)进行反馈;若参与个人或团体需通过电子方式进行意见、建议反馈的,可将相应电子文本发送至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江川分局(电子邮箱:hbj_byk@163.com)。 本次公众参与采用匿名方式进行,您在其中所填具的相关内容仅为政府环境主管部门收集工作意见、建议之用。 三、征求意见有效期 本方案征求公众意见的期限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的30个日历天内,即从2020年9月12日起至2020年10月12日止。 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江川分局 2020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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