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振伟: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0年5月25日、2020年6月1日和2020年7月20日对你负责的养殖场进行了调查,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负责的养殖场未对养殖粪污进行妥善收集利用,养殖污水通过墙体渗漏、土塘缺口等方式排放至茶尔山水库入库沟道,经监测,外排污水超过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一级标准。 以上事实,有2020年5月25日《玉溪市江川区畜禽养殖场环境监察记录》、2020年6月1日《玉溪市江川区畜禽养殖场环境监察记录》、2020年7月20日《玉溪市江川区畜禽养殖场环境监察记录》、2020年5月25日现场拍摄的照片、2020年6月1日现场拍摄的照片、2020年7月20日现场拍摄的照片、2020年5月25日养殖场负责人李振伟接受调查并签名的《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江川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玉溪市江川区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玉江环监字﹝2020﹞084号)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6月24日、2020年8月27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于2020年6月24日、2020年8月27日提出了两次听证申请,希望我局给予机会整改并免于处罚。我局于2020年7月10日、2020年9月10日举行了听证会。经我局研究认为,你负责的养殖场养殖粪污未妥善处理,从土塘缺口、墙体渗漏排放至茶尔山水库入库沟道,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应正确,因此对你提出的意见我局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我局《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江川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玉环江罚告字〔2020〕23号)、《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江川分局送达回证》(玉环江送[2020]108号)、《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江川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玉环江罚告字〔2020〕27号)、《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江川分局送达回证》(玉环江送[2020]133号)、《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江川分局听证通知书》(玉环江听〔2020〕07号)、《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江川分局送达回证》(玉环江送[2020]114号)、《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江川分局听证通知书》(玉环江听〔2020〕08号)、《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江川分局送达回证》(玉环江送[2020]140号)、2020年7月10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江川分局听证报告》《玉溪市生态环境江川分局听证笔录》、2020年9月10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江川分局听证报告》《玉溪市生态环境江川分局听证笔录》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银行代收)》,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缴款完毕后将银行返还的第一联交至我局结案,同时换取“收据”联。你如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玉溪市建行建设支行 户名:玉溪市财政局 账号:53001656141050218171 (银行柜台缴纳、汇款、转账或者网上银行支付,请在备注栏注明“其他一般罚没收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地址:江川区大街街道浪广路玉溪市江川区司法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江川分局 2020年10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