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旭峰建设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7069223X3 法定代表人:何纬淦 地址:玉溪市江川区大街街道螺蛳铺村罗子山(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南二环西段财富中心1幢2单元21008室)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1年6月1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滇中引水工程玉溪段二标项目阿斗村隧洞进口混凝土速凝剂储存罐三通接口破损,导致速凝剂泄漏至下方的农田并沿农灌沟从小泥田河流入董炳河,对董炳河造成环境污染。 以上行为有2021年6月19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江川分局现场勘查(检查)笔录》2份、2021年6月19日现场拍摄的照片、2021年6月19日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滇中引水工程项目部三工区工作人员王冰冰、谢洪全、刘彦龙接受调查询问并签名的《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江川分局调查询问笔录》3份;2021年6月28日陕西旭峰建设劳务有限公司邓安贵接受调查询问并签名的《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江川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1年6月23日安化彝族乡环建中心工作人员花冬映接受调查询问并签名的《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江川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1年6月24日安化彝族乡董炳村委会副主任普家平接受调查询问并签名的《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江川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1年6月22日云南清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清源检字【2121】06104)1份,2021年6月22日玉溪市江川区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玉江环监字【2021】079号)1份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滇中引水工程玉溪段二标项目阿斗村隧洞进口混凝土速凝剂储存罐三通接口破损,导致速凝剂泄漏至下方的农田并沿农灌沟从小泥田河流入董炳河,对董炳河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8月24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截止2021年8月31日,你公司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听证的权利。2021年8月26日,你公司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经我局审查认为,你公司在事发后积极整改,消除环境安全隐患,处置措施到位,可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8月20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江川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玉环江罚告字〔2021〕40号)、2021年8月24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江川分局送达回证》(玉环江送[2021]280号)、2021年8月26日陕西旭峰建设劳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你公司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银行代收)》,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缴款完毕后将银行返还的第一联交至我局结案,同时换取“收据”联。你公司如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玉溪市建行建设支行 户名:玉溪市财政局 账号:53001656141050218171 (银行柜台缴纳、汇款、转账或者网上银行支付,请在备注栏注明“其他一般罚没收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地址:江川区大街街道宁海路南段区第二幼儿园旁江川区司法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江川分局 2021年9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