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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玉溪市江川区宏宇包装有限公司)


来源: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江川分局 时间:2022-08-01 10:54:40 点击率: 769打印 】【 关闭

玉环罚〔20223-1

玉溪市江川区宏宇包装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174829378X7

地址: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大街街道海浒村

法定代表人: 陈云刚   

我局于2022216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玉溪市江川区宏宇包装有限公司部分生活污水经雨水沟外排至旧州河。在现场人员的见证下,云南清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该污水进行了取样监测。202239日收到的云南清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出具《检测报告》(清源检字﹝202202045号),报告结果显示:化学需氧量:1278mg/L、五日生化需氧量:676mg/L、悬浮物:172mg/L、动植物油:10.5mg/L均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4中一级标准(即:化学需氧量≤100mg/L、五日生化需氧量≤20mg/L、悬浮物≤70mg/L、动植物油≤10mg/L)。

以上事实有:(一)书证;(二)证人证言;(三)视听资料;(四)当事人陈述;(五)现场勘查(检查)笔录;(六)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规定。

我局于20225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玉环罚告字〔20223-18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22524日你公司提出听证要求,认为处罚幅度过高,责令整改足以达到教育的目的。2022617日举行了听证会,经综合分析,对你公司提出的意见和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及《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正(¥110,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处罚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江川分局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玉溪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玉溪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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