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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玉环罚〔2023〕3-1号


来源: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江川分局 时间:2023-02-06 08:58:49 点击率: 572打印 】【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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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玉溪市江川区宁海街道螺蛳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万荣惠

我局于2022111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5#炉出渣口因废气收集管道部分堵塞,造成无组织废气外溢。

以上事实有:(一)书证;(二)证人证言;(三)视听资料;(四)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 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31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玉环罚告字〔20233-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截至202321日,你公司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116《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玉环罚告字〔20233-2号)2023118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 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处罚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江川分局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玉溪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玉溪市生态环境局

202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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