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玉环罚〔2022〕3-3号 玉溪星源水务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1MA6KT9N80C 地址: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星云街道下营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涂强 我局于2022年8月1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2022年8月6日至7日,你公司负责运营的南片区污水处理厂、江川区污水处理厂停电,污水处理设施停运,你公司未及时采取有效应急措施,导致停电期间城区生活污水未能进入南片区污水处理厂、江川区污水处理厂处理,造成污水外溢。 2.你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对江川区污水处理厂2022年一季度开展自行监测。 以上事实有:(一)书证;(二)视听资料;(三)电子数据;(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现场检查记录等证据证实。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0月2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玉环罚告字〔2022〕3-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截至2022年11月3日,我局未收到你公司的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此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你公司未及时采取有效应急措施,导致停电期间城区生活污水未能进入南片区污水处理厂、江川区污水处理厂理,造成污水外溢的行为处罚款:肆万伍仟元整(¥45,000.00)。 2.对你公司未对江川区污水处理厂开展自行监测的行为免于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处罚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江川分局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玉溪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玉溪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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