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川区和兴石材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530421MA6NDRN77L 地 址: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宁海街道兰田村 经营者:杨文平 我局于2023年5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立案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的原辅材料青石、成品料、石粉和废弃边角料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 以上事实有:(一)书证;(二)视听资料;(三)证人证言;(四)当事人陈述;(五)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7月2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玉环罚告字〔2023〕3-5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在规定的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听证要求。你(单位)于2023年7月27日向我局提交了《生态环境行政下罚陈述申辩书》,提出了:“希望给予免除处罚”的陈述申辩事项,并对陈述申辩的事实和理由进行陈述。我局对你(单位)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经我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委员会讨论后认为,你(单位)违法行为系首次发现,事后能正确认识存在的问题,积极配合调查,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了整改,具有从轻情节,符合《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但达不到减轻或免于处罚的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元整(¥14000.00元)。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办理缴纳罚款的相关事宜,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玉溪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玉溪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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