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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杰源硅石厂) 玉环罚〔2023〕3-3号


来源: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江川分局 时间:2023-08-11 05:59:00 点击率: 89打印 】【 关闭

江川区杰源硅石厂:

社会信用代码:92530421MA6N71NF97

地址:玉溪市江川区大街街道螺蛳铺社区南头村

经营者王杰 

我局于2023512日对你(单位)进行立案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硅石、砂石料露天堆放,未进行密闭,也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一)书证;(二)视听资料;(三)证人证言;(四)当事人陈述;(五)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37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玉环罚告字〔20233-9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在规定的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听证要求。你(单位)于2023724日向我局提交了《申辩书》,提出了:希望适当少量罚款的陈述申辩事项,并对陈述申辩的事实和理由进行陈述。我局对你(单位)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经我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委员会讨论后认为,你(单位)违法行为系首次发现,事后能正确认识存在的问题,积极配合调查,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了整改,具有从轻情节。符合《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但达不到减轻或免于处罚的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仟元整(¥14000.00元)。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办理缴纳罚款的相关事宜,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玉溪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玉溪市生态环境局

                                   202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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