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江川区人民政府!
今天是:
   

玉溪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旺达石材厂)玉环罚〔2023〕3-5号


来源: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江川分局 时间:2023-08-15 05:23:45 点击率: 75打印 】【 关闭

江川区旺达石材厂:

社会信用代码:92530421MA6LEKF70E

地址: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大街街道兰田村

经营者:曹江丽

我局于2023515日对你(单位)进行立案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切割石材产生的碎石料、石粉露天堆放,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一)书证;(二)视听资料;(三)证人证言;(四)当事人陈述;(五)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372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玉环罚告字〔2023〕3-12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在规定的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听证要求。你(单位)于2023726日向我局提交了《申述申辩书》,提出了:“请考虑我厂实际免予或减轻对我厂的处罚”的陈述申辩事项,并对申述申辩的事实和理由进行陈述。我局对你(单位)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经我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委员会讨论后认为,你(单位)违法行为系首次发现,事后能正确认识存在的问题,积极配合调查,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了整改,具有从轻情节,符合《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但达不到减轻或免于处罚的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元整(¥14000.00元)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办理缴纳罚款的相关事宜,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玉溪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玉溪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8日


  • 主办: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政府     承办: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方式:0877—8011091
    网站标识码:5304210001   网站地图
    备案号:滇ICP备05004768号-1 滇公网安备:53042102000006

    网上有害信息举报电话:0877-2077670

    网站支持IPv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