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川区李云伟免烧砖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530421MA6LH27773 地 址: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宁海街道兰田村 经营者:李云伟 我局于2023年5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立案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砂石料和部分空心砖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 以上事实有:(一)书证;(二)视听资料;(三)证人证言;(四)当事人陈述;(五)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7月2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玉环罚告字〔2023〕3-7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在规定的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听证申请,于2023年7月27日提交《陈述申辩书》,提出陈述申辩事项:“请求撤销玉环罚告字[2023]3-7《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对我单位给予从轻处罚或免于处罚”。 经我局对你(单位)现场及其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了复核后认为:你(单位)违法行为系首次发现,事后能正确认识问题,积极配合调查,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且物料堆放占地面积小于100平方米,发现问题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玉溪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玉溪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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