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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生态环境局免于行政处罚决定书 (兴合建筑材料厂)玉环免罚〔2023〕3—01号


来源: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江川分局 时间:2023-10-07 10:51:34 点击率: 39打印 】【 关闭

江川区兴合建筑材料厂:

社会信用代码:92530421MA6KUBP25E

地址: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雄关乡杨柳坝村

经营者赵兴中  

职务:         

住址: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路居镇

我局于20221019对你进行了立案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厂原料、产品(砂石料)露天堆放。 

以上事实有(一)书证;(二)证人证言;(三)视听资料;(四)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 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 2022  12  30日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玉环罚告字〔20223-2)告知你陈述申辩在规定的期限内你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20221020日下达《玉溪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玉环责改字〔20223-5号),责令立即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并于20221030前上报整改情况

我局于20221028对你公司整改情况进行了后督查,你公司已按要求完成了原料、产品(砂石料)露天堆放问题的整改

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一款【免于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处罚。第六项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首次发现,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后果,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完成整改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内向玉溪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个月依法江川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玉溪市生态环境局

                  2023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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