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川区兴合建筑材料厂: 社会信用代码:92530421MA6KUBP25E 地址: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雄关乡杨柳坝村 经营者:赵兴中 职务:厂长 住址: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路居镇 我局于2022年10月19日对你厂进行了立案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厂原料、产品(砂石料)露天堆放。 以上事实有:(一)书证;(二)证人证言;(三)视听资料;(四)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 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 2022 年 12 月 30日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玉环罚告字〔2022〕3-2号)告知你厂陈述、申辩权。你厂在规定的期限内你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我局于2022年10月20日下达《玉溪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玉环责改字〔2022〕3-5号),责令你厂“立即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并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上报整改情况。” 我局于2022年10月28日对你公司整改情况进行了后督查,你公司已按要求完成了原料、产品(砂石料)露天堆放问题的整改。 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一款“【免于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处罚。”第六项“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首次发现,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后果,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完成整改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免于行政处罚。 你厂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溪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玉溪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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