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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玉环罚〔2023〕3-12号)(玉溪年瑞油脂加工有限公司)


来源: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江川分局 时间:2023-10-20 09:40:32 点击率: 24打印 】【 关闭

玉溪年瑞油脂加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03MA6Q7UDX45

 址: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前卫镇大平地

法定代表人:陈亮

 

2023723日,我局对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立案调查,查明:

2023年7月5日,我局委托云南清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对你(单位)YGL-1000SCI生物质锅炉排气口废气进行采样监测2023年7月17日云南清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清源检字〔2023〕07034号)显示:你(单位)废气排放口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平均值)694mg/m³,高于《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排放浓度限值300mg/m³,超过标准限值2.3倍。

以上事实有:(一)书证;(二)视听资料;(三)证人证言;(四)当事人陈述;(五)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六)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39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玉环罚告字〔2023〕3-16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你(单位)于2023年10月13日向我局提交《关于玉溪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申辩意见》。经我局复核,你(单位)提出的申辩意见与锅炉排气口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超标排放的事实不符,没有法律依据,我局决定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和《玉溪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减免责清单》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玖万陆仟元整(¥196000.00)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办理缴纳罚款的相关事宜,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玉溪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玉溪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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