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恒众新型墙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1399811760H 地址:玉溪市江川区大街街道上头营村 法定代表人:蒋本亮 我局于2023年7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立案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7月5日,你(单位)生产正常,我局对你(单位)开展监督性监测,根据《检测报告》(华环检字[202307]第032号),你(单位)1号脱硫塔废气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平均值是575mg/m3,2号脱硫塔废气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平均值是704mg/m3,排放浓度均超过《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9620-2013)及修改单表2(二氧化硫排放限值是150mg/m3)。 以上事实有:1.书证;2.视听资料;3.证人证言;4.当事人的陈述;5.现场检查(勘察)笔录;6.检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9月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玉环罚告字〔2023〕3-14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在规定的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听证要求。你(单位)于2023年10月10日向我局提交了《玉溪恒众新型墙材有限公司关于从轻环境违法行政处罚的陈述和申辩书》,提出了:“恳请考虑从轻处罚”的陈述申辩事项,并对陈述申辩的事实和理由进行陈述。我局对你(单位)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经复核,我局在裁量本案时已经考虑了从轻情节,裁量系数已经依据《玉溪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减免责清单》从轻量化裁量。故此,你(单位)陈述申辩与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我局决定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以及《玉溪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减免责清单》第十一条第一项“【从轻或减轻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小微型企业、非重点排污单位,检查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陆万柒仟元整(¥267000.00)。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办理缴纳罚款的相关事宜,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玉溪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玉溪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