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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玉环罚〔2023〕3-15号)


来源:玉溪市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4-01-08 02:33:49 点击率: 0打印 】【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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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大街街道大营社区摆寨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刘涛

我局于20231117日对你公司立案调查,查明

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江川分局接到群众投诉,反映你公司噪声扰民问题。20231026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江川分局委托云南清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对你公司厂界噪声进行监测现场监测时,你公司瓦楞纸生产线、印刷机等设备正在运行,锅炉及配套的废气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根据云南清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清源检字【202310156号),你公司厂界噪声排放值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348-2008)表1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限值2类限值(昼间60dBA)、夜间50dBA))。其中,你公司3#检测点昼间噪声检测值为61.4dBA),超标1.4dBA);2#检测点夜间噪声检测值为58.1dBA),超标8.1dBA)。

以上事实有:(一)书证;(二)视听资料;(三)证人证言;(四)当事人陈述;(五)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六)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31219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玉环罚告字〔20233-17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公司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 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办理缴纳罚款的相关事宜,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公司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玉溪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玉溪市生态环境局  

202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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