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黎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03MAC2QH711L 地址:江川区江城镇东山生活区 法定代表人:蔡黎波 2024年3月25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江川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一条1万吨/年沥青拌合站生产线于2023年10月在江城东山生活区内开工建设,于2023年12月底建成,主要建设内容有1个物料大棚,1套1200型沥青拌合楼(包括3个沥青罐、1台拌合机器、砂石料烘干机及配套布袋收尘设施)。现场检查时还未投入生产使用,也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一)书证:2024年3月25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江川分局向云南黎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调取《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蔡黎波、现场负责人李志玟《身份证复印件》《江城东山生活区租赁合同》《场地转租协议书》《买卖协议》《工程施工合同》《沥青拌合楼基础建设支出清单》《公路养护承包合同》等,证实云南黎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构成违法主体及其项目实际投资情况;云南文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云南黎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沥青拌合楼(年产10000吨)生产线造价评估》,证实项目总投资金额为64.967万元。 (二)视听资料:2024年3月25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江川分局执法人员拍摄并制作《现场照片、录像说明》,证实云南黎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成一条1万吨/年沥青拌合站生产线,主要建设内容有1个物料大棚,1套1200型沥青拌合楼(包括3个沥青罐、1台拌合机器、砂石料烘干机及配套布袋收尘设施)。 (三)当事人的陈述:2024年3月25依法对云南黎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厂长)蔡黎波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证实1万吨/年沥青拌合站生产线于2023年12月底建成,未投入生产使用,不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上一年还未产生营业收入属于微型企业等。 (四)证人证言:2024年3月25依法对云南黎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沥青拌合站项目现场负责人李志玟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证实云南黎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万吨/年沥青拌合站生产线未批先建的事实,建设内容及其他情况与蔡黎波所述一致。 (五)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024年3月25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江川分局的执法人员对云南黎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察)记录》,证实云南黎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于2023年12月底建成一条1万吨/年沥青拌合站生产线。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5月8日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玉环罚告字〔2024〕3-01号),告知拟对你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公司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内一、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一)违反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及竣工环保验收制度的行为→1.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行为(未批先建)“二、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三、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四、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表”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柒仟贰佰元整(¥7,200.00)。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江川分局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进行缴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玉溪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江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玉溪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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