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恒康食品有限公司大街屠宰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03MAC6MUKF62 地址: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宁海街道上大河村 负责人:宋洪亮 2024年6月6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江川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6月6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江川分局委托云南清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对你(单位)厂界噪声进行监测。根据2024年6月6日云南清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清源检字【2024】06025号)检测结果显示:1#检测点夜间噪声测量值为53.3dB(A)、2#检测点夜间噪声测量值为56.9dB(A)、3#检测点夜间噪声测量值为59.4dB(A)、4#检测点夜间噪声测量值为50.9dB(A),上述点位夜间厂界噪声排放值均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限值2类限值夜间50dB(A)的标准。其中,1#检测点夜间噪声测量值超标3.3dB(A),2#检测点夜间噪声测量值超标6.9dB(A),3#检测点夜间噪声测量值超标9.4dB(A),4#检测点夜间噪声测量值超标0.9dB(A)。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一)书证:2024年6月7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江川分局执法人员调取了玉溪恒康食品有限公司大街屠宰场《营业执照》复印件、厂长宋洪亮《身份证》复印件,证实了玉溪恒康食品有限公司大街屠宰场具有合法经营主体资质,构成违法主体。调取了玉溪恒康食品有限公司大街屠宰场《排污许可证》复印件,证实了玉溪恒康食品有限公司大街屠宰场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限值2类限值(昼间60dB(A)、夜间50dB(A))的标准。 (二)当事人的陈述:2024年6月11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江川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玉溪恒康食品有限公司大街屠宰场厂长宋洪亮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证实2024年6月6日玉溪恒康食品有限公司大街屠宰场正常生产,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同步运行,在当事人见证下云南清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对玉溪恒康食品有限公司大街屠宰场厂界(昼、夜)噪声进行监测;玉溪恒康食品有限公司大街屠宰场生产是从4点30分开始至6点30分结束,在杀猪、及机器刨毛时有噪声产生,根据《检测报告》结果:4个检测点的厂界夜间噪声排放值均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限值2类限值夜间50dB(A)的标准;玉溪恒康食品有限公司大街屠宰场得知夜间噪声排放值超标后,对噪声问题立即进行整改,对厂区空漏的地方使用大量的隔音板和隔音棉进行了改造;玉溪恒康食品有限公司大街屠宰场一年的营业收入约400万,属于小型企业事业单位。 (三)证人证言:2024年6月11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江川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玉溪恒康食品有限公司大街屠宰场生产负责人李东明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证实云南玉溪清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玉溪恒康食品有限公司大街屠宰场正常生产,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同步运行时对玉溪恒康食品有限公司大街屠宰场厂界(昼、夜)噪声进行监测;屠宰场在杀猪过程中猪叫声较大,存在厂界噪声超标,根据《检测报告》结果:4个检测点的厂界夜间噪声排放值超标;玉溪恒康食品有限公司大街屠宰场得知夜间噪声排放值超标后,对噪声问题立即进行整改。 (四)视听资料:2024年6月6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江川分局执法人员拍摄并制作《现场照片、录像说明》,证实2024年6月6日玉溪恒康食品有限公司大街屠宰场正常生产,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同步运行,在玉溪恒康食品有限公司大街屠宰场负责人宋洪亮见证下,云南清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对玉溪恒康食品有限公司大街屠宰场(昼、夜)厂界噪声进行监测。 (五)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024年6月6日、2024年6月11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江川分局的执法人员分别对玉溪恒康食品有限公司大街屠宰场进行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察)记录》。2024年6月6日《现场检查(勘察)记录》证实:在玉溪恒康食品有限公司大街屠宰场负责人宋洪亮见证下,云南清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对玉溪恒康食品有限公司大街屠宰场(昼、夜)厂界噪声进行监测,现场监测设备显示玉溪恒康食品有限公司大街屠宰场夜间噪声测量值存在超标情况。2024年6月11日《现场检查(勘察)记录》证实:根据《检测报告》结果,玉溪恒康食品有限公司大街屠宰场4个检测点的厂界夜间噪声排放值超标:1#检测点夜间噪声测量值为53.3dB(A)、2#检测点夜间噪声测量值为56.9dB(A)、3#检测点夜间噪声测量值为59.4dB(A)、4#检测点夜间噪声测量值为50.9dB(A),上述厂界噪声排放值均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限值2类限值夜间50dB(A)的标准。 (六)检测报告:2024年6月6日云南清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送达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江川分局的《检测报告》(清源检字【2024】06025号)证实:玉溪恒康食品有限公司大街屠宰场厂界噪声1#检测点夜间噪声测量值为53.3dB(A)、2#检测点夜间噪声测量值为56.9dB(A)、3#检测点夜间噪声测量值为59.4dB(A)、4#检测点夜间噪声测量值为50.9dB(A),上述厂界噪声排放值均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GB12348-2008)表1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限值2类限值夜间50dB(A)的标准。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7月18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玉环罚告字〔2024〕3-03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单位)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及《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内“一、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十一)违反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4.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行为”及“二、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三、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四、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表”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元整(¥22000.00元)。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江川分局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进行缴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玉溪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玉溪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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