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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玉环罚〔2024〕3-05号)(玉溪安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来源:玉溪市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4-09-29 11:52:09 点击率: 0打印 】【 关闭

当事人名称/姓名: 玉溪安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罗志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 91530400MAC3G69H1A 

地址/住址: 云南省玉溪市高新区龙泉片区

玉溪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67日对你(单位)立案调查,查明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2万吨/年临时沥青拌合站建设项目于202310月开工建设,202312月主体建设及设备安装已完成,现场检查时项目配套设施未建设完成也未投入生产,经核实:2万吨/年临时沥青拌合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批准。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一)书证:(1202464日,调取了玉溪安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罗志强《身份证复印件》,证实玉溪安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构成违法主体;(2202464日、2024823日,调取了《土地租赁合同》、《二手设备买卖合同》、云南文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玉溪安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沥青生产线造价评估》,证实项目总投资情况;(3202464日,调取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关于临时沥青拌合站建设项目备案的申请》,证实项目正在办理环评审批手续;(42024627日调取了玉溪筑友智造科技有限公司《情况说明》,证实项目还未投入生产使用;(52024731日调取的《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江川分局关于临时沥青拌合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玉环江审【202411号),证实该公司已完成整改。

(二)视听资料:202463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江川分局执法人员拍摄并制作《现场照片、录像说明》。证实玉溪安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有一条2万吨/年沥青拌合站生产线,主要建设内容为4个沥青罐、1台拌合机及1台砂石料烘干机(配套布袋收尘设施)。

(三)当事人的陈述:202464731日和95日依法对玉溪安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罗志强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证实2万吨/年沥青拌合站生产线于202310月开工建设,202312月临时沥青拌合站主体建设及设备安装已完成,主要建设内容为4个沥青罐、1台拌合机及1台砂石料烘干机(配套布袋收尘设施),电气化配套设施未建成,目前还没有投入生产使用,项目总投资额为109.109万元;项目不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项目上一年还未产生营业收入属于微型企业等。

(四)证人证言:2024627依法对玉溪安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朱春龙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证实玉溪安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万吨/年临时沥青拌合站项目未批先建的事实,建设内容及其他情况与罗志强所述一致。

(五)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02463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江川分局的执法人员对玉溪安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察)记录》。证实玉溪安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于202312月完成一条2万吨/年临时沥青拌合站主体建设及设备安装。                                                

(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2024 9  12 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环罚告〔20243-04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单位)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一、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一)违反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及竣工环保验收制度的行为→1.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行为(未批先建);二、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三、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四、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表的规定,我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江川分局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溪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向江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玉溪市生态环境局   

                                                                                                                                                        2024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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