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姓名:云南新兴合诚废旧物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徐成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91530421MA6P0EF556 地址/住址:玉溪市江川区江城镇翠峰村 我局于2024年7月22日对你(单位)立案调查,查明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于2023年10月在江城镇翠峰村租用的原翠峰纸业公司锅炉房内建设废旧塑料综合利用项目,于2023年12月底建成两条6000吨/年废旧塑料综合利用生产线。建成的主要设备为2台破碎机、2台清洗机、2台脱水机、2个待料仓、2套造粒机(热熔+螺旋挤出)、2个冷却水槽、2台切粒机、2台打包机、2套输送皮带以、造粒机(热熔+螺旋挤出)工序配套建设的集气罩及袋式除尘器+活性炭吸装置。经核实:你(单位)实施了两条6000吨/年废旧塑料综合利用生产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擅自开工建设,建成后未投产使用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一)书证: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徐成刚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你(单位)构成违法主体;2.王东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证人身份合法;3.《车间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投资项目备案证》(备案项目代码:2306-530403-04-01-605763)复印件1份,证实你(单位)的废旧塑料综合利用项目备案总投资600万元。 (二)当事人的陈述:《玉溪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实2024年7月16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江川分局依法对你(单位)法人定代表人总经理徐成刚进行了调查询问,你(单位)于2023年12月底建成的项目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批准,擅自开工建设,但未投产使用的违法事实。 (三)证人证言:《玉溪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实2024年7月16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江川分局依法对你(单位)的建设项目的负责人厂长王东进行询问,你(单位)建成的项目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批准,擅自开工建设,但未投产使用的违法事实。 (四)视听资料:《现场照片、录像说明》4张,2024年7月16日,你(单位)建成的两条6000吨/年废旧塑料综合利用生产线主要设备:2台破碎机、2台清洗机、2台脱水机、2个待料仓、2套造粒机(热熔+螺旋挤出)、2个冷却水槽、2台切粒机、2台打包机、2套输送皮带以及造粒机(热熔+螺旋挤出)工序配套建设集气罩及袋式除尘器+活性炭装置。 证实你(单位)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批准,擅自开工建设,但未投产使用的违法事实。 (五)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玉溪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实2024年7月16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江川分局的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你(单位)的建设项目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批准,擅自开工建设,未投产使用的违法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8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玉环罚告字〔2024〕3-05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2024年8月21日,你(单位)向我局提交了《关于云南新兴合诚废旧物品有限公司环境违法的陈述申辩》及《云南新兴合诚废旧物品有限公司投资情况》。你(单位)提出“企业实际投资情况与项目备案总投资存在明显的差异,希望重新认定总投资额”的陈述申辩意见。根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及《关于生态环境执法中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认定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环政法[2018]85号)的相关规定,我局对你(单位)提交的《云南新兴合诚废旧物品有限公司投资情况》评估确定的实际投资额为155.9484万元的实际情况进行复核。经研究,予以采纳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一、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一)违反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及竣工环保验收制度的行为→1.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行为(未批先建);二、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三、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四、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表”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16,000.00)的处罚。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江川分局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玉溪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玉溪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