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玉溪安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志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00MAC3G69H1A 地址:云南省玉溪市高新区龙泉片区 玉溪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8月7日对你(单位)立案调查,查明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8月7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江川分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堆存约3500立方砂石料,占地约10亩,大部分堆存砂石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书证:(1)2024年8月7日调取了玉溪安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罗志强《身份证复印件》,证实玉溪安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构成违法主体;(2)2024年8月9日调取的临时沥青拌合站建设项目环评报告表及批复,证实该项目物料应建设料库,物料入库堆存,项目地点位于环境空气二类功能区。 2.当事人的陈述:2024年8月7日、8月9日对当事人玉溪安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志强进行调查并制作询问笔录。罗志强证实:该公司堆存约3500立方砂石料覆盖不全,大部分砂石料露天堆放,砂石料用于外售。 3.证人证言:2024年8月9日对证人玉溪安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王茜进行调查并制作询问笔录。王茜证实:该公司堆存的3500立方砂石料用于销售,未及时进行覆盖。 4.视听资料:2024年8月7日现场拍摄的照片证明玉溪安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堆存砂石料覆盖不全,大部分砂石料露天堆放。 5.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实:2024年8月7日、8月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实玉溪安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堆存约3500立方砂石料,占地约10亩,砂石料覆盖不全,大部分砂石料露天堆放,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0月10日向你(单位)送达《玉溪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玉环罚告〔2024〕3-08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单位)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内一、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六)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22.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为及“二、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三、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四、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表”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16,000.00)。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江川分局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进行缴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玉溪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玉溪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