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玉溪筑鹏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子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00MACWWRRF0N 地址:云南省玉溪市高新区龙泉片区 玉溪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11月26日对你(单位)立案调查,查明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11月14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江川分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商砼生产车间厂房外露天裸露堆放大量易产生扬尘的砂石料物料,物料堆放占地约200平米,大约有300立方米,未设置严密围挡或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书证:2024年11月19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江川分局向玉溪筑鹏建材有限公司调取《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杨子娴、总经理罗志强、员工朱春龙《身份证》复印件等,证实玉溪筑鹏建材有限公司构成违法主体;调取《混凝土搅拌设备租赁合同》复印件,证实玉溪筑鹏建材有限公司生产线租赁使用情况。 2.当事人的陈述:2024年11月19日依法对玉溪筑鹏建材有限公司总经理罗志强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证实罗志强为玉溪筑鹏建材有限公司总经理,其知晓生产车间厂外堆存的砂石料没有采取相应的扬尘防治措施,起风时会对环境产生一定的影响。 3.证人证言:2024年11月19日依法对玉溪筑鹏建材有限公司员工朱春龙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证实该公司生产车间厂外堆存的砂石料没有采取相应的扬尘防治措施,并知晓未覆盖堆场的砂石料属于违法行为。 4.视听资料:2024年11月14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江川分局执法人员拍摄并制作《现场照片、录像说明》。证实检查期间该公司商砼生产车间厂房外露天裸露堆放大量易产生扬尘的砂石料物料,物料堆放占地约200平米,大约有300立方米,未设置严密围挡或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5.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024年11月14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江川分局的执法人员对玉溪筑鹏建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察)记录》。证实2024年11月14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江川分局检查该公司时发现在生产厂房外有砂石料露天裸露堆放,露天裸露堆放的砂石料占地约200平方米,体积大约有300立方米,未设置严密围挡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厂区道路粉尘堆积较多,车辆经过道路扬尘明显。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月3日向你(单位)送达《玉溪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玉环罚告〔2024〕3-07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单位)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一、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六)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22.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为;二、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三、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四、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表”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江川分局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进行缴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玉溪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玉溪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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