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玉溪东方创意包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03MA6PU77B8L 地址:江川区大街街道大营社区摆寨村 玉溪市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4月30日对你(单位)立案调查,查明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自2020年11月承租使用江川凤凰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年产2000万只纸箱生产线项目后,截至2024年12月陆续技改升级新增纸箱产能至3000万只(其中新增2台印剧开槽切模机、2台自全自动粘订一体机、1条纸箱联动生产线),你公司技改升级3000万只瓦楞纸箱生产项目没有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一)书证:2025年4月24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江川分局向玉溪东方创意包装有限公司调取《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刘涛、现场负责人厂长常宗学《身份证复印件》等,证实玉溪东方创意包装有限公司构成违法主体。调取《年产2000万只纸箱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证实原环评审批文件审批的主要生产线及生产设备为2条瓦楞纸板生产产线、1台印刷开槽切模机、1套4吨蒸汽锅炉及软水设备。调取《环境影响竣工验收报告表编制技术服务项目合同书》,证实玉溪东方创意包装有限公司正在编制年产3000万只瓦楞纸箱生产项目环境影响验收报告表。调取《技改升级3000万只瓦楞纸箱生产项目投资项目备案证》(玉江发改备案〔2025〕62号),证实玉溪东方创意包装有限公司正在编制环评的技改升级3000万只瓦楞纸箱生产项目总投资额为200万元。 (二)视听资料:2025年4月24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江川分局执法人员拍摄并制作《现场照片、录像说明》。证实玉溪东方创意包装有限公司新增建设2台印剧开槽切模机,2台自全自动粘订一体机,1条纸箱联动生产线。 (三)当事人的陈述:2025年5月22日依法对玉溪东方创意包装有限公司厂长常宗学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证实玉溪东方创意包装有限公司自2020年11月承租使用了江川凤凰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年产2000万只纸箱生产线项目至2024年12月期间陆续新增纸箱产能至3000万只(其中新增2台印剧开槽切模机、2台自全自动粘订一体机、1条纸箱联动生产线),但未办理过环评手续;并证实玉溪东方创意包装有限公司上一年营业收入89万左右,2025年5月统计员工为18人,目前正在办理玉溪东方创意包装有限公司技改升级3000万只瓦楞纸箱生产项目环评手续。 (四)证人证言:2025年5月21日依法对玉溪东方创意包装有限公司安全环保员张叶兴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证实玉溪东方创意包装有限公司自2020年11月承租使用了江川凤凰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年产2000万只纸箱生产线项目至今增加了设备和产量,但未办理过环评手续。 (五)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025年4月24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江川分局的执法人员对玉溪东方创意包装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察)记录》。证实玉溪东方创意包装有限公司新增建设2台印剧开槽切模机,2台自全自动粘订一体机,1条纸箱联动生产线,和已审批的《年产2000万只纸箱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内容不符,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6月20日向你(单位)送达《玉溪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玉环罚告〔2025〕3-02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单位)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内一、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一)违反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及竣工环保验收制度的行为→1.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行为(未批先建)及“二、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三、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四、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表”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元整(¥22,000.00)。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江川分局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进行缴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玉溪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玉溪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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