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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玉环罚〔2025〕3-03号)


来源: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江川分局 时间:2025-09-23 18:00:39 点击率: 0打印 】【 关闭

玉溪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3-03

 

当事人名称/姓名:张双文

地址/住址:玉溪市通海县四街镇者湾村民委员会

 

2025612日,经投诉举报移交,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江川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玉溪市江川区宁海街道老尖山旧州二组山地处的鸡粪晾晒处理场所进行了调查发现张双文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张双文经营的鸡粪晾晒处理场所在经营生产过程中部分鸡粪露天堆存,未安装恶臭气体净化装置,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恶臭气体排放,产生明显恶臭异味。经检测,该鸡粪晾晒处理场所12个检测点均有臭气无组织排放。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一、书证

1)张双文于2025612日提供的张双文身份证复印件,共1页,证明张双文违法主体身份

22025717日,苏丽亚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共1页,证明被调查询问人身份。

二、现场笔录

2025612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江川分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玉溪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由张双文签字确认,证明张双文经营的鸡粪晾晒处理场所的生产经营情况、经营场地建设情况,以及当日云南清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对该项目排放的恶臭气体采样监测的情况。

三、当事人的陈述

2025717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江川分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张双文)1份,证明张双文在玉溪市江川区宁海街道老尖山旧州二组山地处经营的鸡粪晾晒处理场所的事实,以及该场所生产经营情况、经营场地建设情况和在经营生产过程中部分鸡粪露天堆存,未安装恶臭气体净化装置,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恶臭气体排放,产生明显恶臭异味。   

四、证人证言

2025717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江川分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苏亚丽)1份,证明张双文在玉溪市江川区宁海街道老尖山旧州二组山地处经营的鸡粪晾晒处理场所的事实,以及在经营生产过程中部分鸡粪露天堆存,未安装恶臭气体净化装置,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恶臭气体排放,产生明显恶臭异味的事实。

五、视听资料

2025612日调查拍摄的《照片》4张,证明张双文在玉溪市江川区宁海街道老尖山旧州二组山地处经营的鸡粪晾晒处理场所位置和检查时项目现状。

2025813日调查拍摄的《照片》2张,证明张双文整改落实情况。

六、监测报告

云南清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619日出具的《检测报告》(清源检字202506068号)1份,证明张双文在玉溪市江川区宁海街道老尖山旧州二组山地处经营的鸡粪晾晒处理场所12个检测点均有臭气无组织排放。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规定。

我局于202582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玉环罚告〔20253-03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你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的规定,结合《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内一、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一)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28.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行为及“二、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三、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四、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表”的规定,我局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元整¥13000.00

限你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江川分局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进行缴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玉溪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玉溪市生态环境局

                            2025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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