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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玉环罚〔2025〕3-05号)


来源: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江川分局 时间:2025-09-26 15:08:31 点击率: 0打印 】【 关闭

当事人名称:云南宇芳塑料制品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丽芬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00MACC1E2L88

地址:云南省玉溪市高新区龙泉片区(江川区大街街道三街社区)

 

玉溪市生态环境局于20250624日对你公司立案调查,查明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于2023321日租赁高新区龙泉片区B4地块B1栋标准厂房一层厂房,于202310月开始在厂房内建设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生产项目,20243月建成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生产线四条,印刷生产线三条,于20245月正式投入生产。经核查,你公司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生产项目还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塑料制品加工项目应当办理报告表类环评手续。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书证:2025611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江川分局向云南宇芳塑料制品制造有限公司调取《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胡丽芬、总经理潘杭波和副总经理潘金《身份证复印件》,证实云南宇芳塑料制品制造有限公司构成违法主体;调取云南宇芳塑料制品制造有限公司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生产项目《投资项目备案证》(玉高开委发备案〔202524号),证实该项目总投资600万元;调取云南宇芳塑料制品制造有限公司《情况说明》,证实该公司于2023321日租赁高新区龙泉片区B4地块B1栋标准厂房一层厂房,于202310月开始在厂房内建设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生产项目,20243月建成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生产线四条,印刷生产线三条,于20245月正式投入生产,同时证实该公司在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已建成生产线投入生产;调取云南宇芳塑料制品制造有限公司《塑料制造项目技术咨询合同》,证实该公司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生产项目于202552日与云南碧水清溪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云南宇芳塑料制品制造有限公司塑料制造项目技术咨询合同》,正在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2.当事人的陈述:2025626日依法对云南宇芳塑料制品制造有限公司总经理潘杭波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证实潘杭波为云南宇芳塑料制品制造有限公司总经理及该公司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生产项目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证实该公司于202310月开始在厂房内建设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生产项目,20243月建成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生产线四条,印刷生产线三条,于20245月正式投入生产;证实该公司还未办理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生产项目的环评手续。

3.证人证言:2025731日依法对云南宇芳塑料制品制造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潘金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证实该公司于202310月开始在厂房内建设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生产项目,20243月建成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生产线四条,印刷生产线三条,于20245月进行生产调试;证实该公司还未办理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生产项目的环评手续。

4.视听资料:2025611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江川分局执法人员拍摄并制作《现场照片、录像说明》。证实该公司正在生产,该公司4条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生产线2条正在运行,3条印刷生产线未运行(根据产品需求运行),现场堆放有约30吨聚丙烯树脂原料及约300箱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每箱1920只至3362只不等)。

5.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025611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江川分局的执法人员对云南宇芳塑料制品制造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察)记录》。证实云南宇芳塑料制品制造有限公司于20243月建成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生产线四条,印刷生产线三条,20245月正式投入生产;证实现场核查时,该公司未能提供项目环评手续,该公司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生产项目还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595日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玉环罚告〔20253-05号),告知拟对你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公司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202595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意见,认为“公司不是故意违法且属首次违法;生产对生态环境影响微小;停产停工积极配合整改;公司属小微企业,目前企业经营困难,希望给予免除行政处罚。经我局依法复核,予以减轻公司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一、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一)违反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及竣工环保验收制度的行为;二、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三、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四、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表的规定,裁量结果取整:人民币仟元整(¥65,000.00)。

鉴于你公司整改态度积极,整改效果较好,在我局2025717日,下达《玉溪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玉环责改字〔20253-05号)后,第一时间停产停工,对生产车间内堆放的生产原料和成品全部进行了清理打扫并关闭了生产车间,已积极按照要求停止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生产项目的建设和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八条第一款第项、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在裁量权基准表计算后,还有上述情形的,经集体讨论通过后,可以在裁量权基准表计算处罚金额的基础上减少20%以内进行处罚,减少后的罚款金额,未超出最低法定罚款金额的,为从轻处罚,超出最低法定罚款金额限度的,为减轻处罚的规定,对你公司在上述裁量权基准表计算处罚人民币仟元整(¥65,000.00)的基础上减少20%进行处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罚款人民币伍万贰仟元整(¥52,000.00)。

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江川分局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进行缴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玉溪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玉溪市生态环境局

                                                                   2025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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