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事人名称/姓名:玉溪市江川区海泰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园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03MA7FK2FW5R 地址/住址:江川区宁海街道江通路云南恒昌造纸有限责任公司内  玉溪市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7月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2025年5月至6月期间,你(单位)对3辆柴油车(云F61859、云FY1994、云FM1762)采用“加载减速法”开展机动车尾气检验,检验过程中上述车辆排出明显可见黑烟,但仍通过排放检验,且出具《玉溪市在用车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测)报告》。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一、书证: 1、2025年7月2日,玉溪市江川区海泰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提供:(1)玉溪市江川区海泰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该公司法律主体身份;(2)玉溪市江川区海泰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园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3)玉溪市江川区海泰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站长宋伟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技术负责人身份信息;(4)玉溪市江川区海泰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玉溪市江川区海泰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复印件,证明该公司具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及检验检测的能力范围;(5)玉溪市江川区海泰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测人员一览表,证明该公司为微型企业事业单位;(6)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授权宋伟、宋亚萍)原件,证明该公司工作人员宋伟、宋亚萍有权代为处理玉溪市江川区海泰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生态环境工作事宜;(7)云F61859、云FY1994、云FM1762玉溪市在用车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测)报告及车辆外观检验表复印件,证明该公司出具上述车辆《玉溪市在用车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测)报告》;(8)云F61859、云FY1994、云FM1762检测费用收款收据原件,证明玉溪市江川区海泰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实际收取排气污染物检测费用为每辆车人民币玖拾元整(¥90.00元),三辆排气污染物检测费用共计贰佰柒拾元整(¥270.00元)。 2、2025年7月22日,涉事车辆实际驾驶人李海坤提供:(1)被询问人身份证、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李海坤),证明被询问人身份信息;(2)车辆检测费用微信付款截图(向玉溪市江川区海泰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付款),证明玉溪市江川区海泰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实际收取检测费用为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元)。 3、2025年8月14日,涉事车辆实际驾驶人李君鹏提供:(1)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李君鹏),证明被询问人身份信息;(2)车辆检测费用微信付款截图(向第三方代检付款),证明车辆委托检测加维修实际付款为人民币壹仟贰佰陆拾元整(¥1260.00元)。 4、2025年9月3日,玉溪市江川区海泰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提供:(1)云F61859、云FY1994玉溪市在用车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测)报告及车辆外观检验表复检报告复印件,证明已召回部分涉事车辆进行复检。(2)公司工作人员宋卓娅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证明被询问人身份信息。(3)公司检测费用台账管理表、部分微信收款截图复印件,证明云F61859、云FY1994、云FM1762实际收取检测费用分别为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元)、伍佰元整(¥500.00元)、肆佰元整(¥400.00元)。(4)玉溪市海泰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机动车检验收费项目和标准复印件,证明该公司的收费标准。 二、现场笔录: 2025年7月2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江川分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玉溪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验笔录》,由玉溪市江川区海泰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法人王园艺签字确认,证明玉溪市江川区海泰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和过程等事实及检测采样过程。 三、当事人的陈述: 1、2025年7月22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江川分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王园艺、宋伟)2份,证明该公司产生上述违法行为的原因及具体情况; 2、2025年8月19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江川分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宋卓娅)1份,证明该公司产生上述违法行为的原因及具体情况; 3、2025年9月3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江川分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王园艺)1份,证明该公司产生上述违法行为实际收款金额费用; 四、电子数据: 2025年7月2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江川分局执法人员保存的玉溪市移动源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平台监控视频(云F61859、云FY1994、云FM1762),证明: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和过程等事实。 五、视听资料: 1、2025年7月2日调查拍摄的《照片(图片)证据》3张,证明:玉溪市江川区海泰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的位置与主要建设内容; 2、2025年7月21日非现场截取的《照片(图片)证据》3张,证明:玉溪市江川区海泰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上述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和过程等事实。 六、证人证言: 1、2025年7月22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江川分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李海坤)1份,证明玉溪市江川区海泰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和过程等事实以及实际收取检测费用为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元)。 2、2025年8月14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江川分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李君鹏)1份,证明玉溪市江川区海泰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和过程等事实。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9月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玉环罚告〔2025〕3-04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你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内“一、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一)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20.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二、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三、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四、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表”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柒拾元整(¥270.00元)。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江川分局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进行缴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玉溪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玉溪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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