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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玉环罚〔2025〕3-08号)


来源: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江川分局 时间:2025-10-29 18:03:49 点击率: 0打印 】【 关闭

云南玉丰农牧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1MA6NYHFA80

地址: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江城镇侯家沟大平地

法定代表人:

2025721日,接到群众投诉举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江川分局执法人员对云南玉丰农牧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公司的养殖废水未经无害化处理排入农田沿雨水沟流入外环境,农田排水沟东侧的排水管到养殖场附近的林地和梨园路径中有污水流淌痕迹,排水沟和梨园内有养殖污水积存。经检测,该公司北侧排水沟外流污水化学需氧量为3554mg/L、氨氮为1998mg/L,东侧梨园内污水化学需氧量为127mg/L,氨氮为139mg/L,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限值。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书证:

12025721,云南玉丰农牧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共1页,证明公司违法主体身份

2202587日,云南玉丰农牧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被询问人法定代表人王蓉、厂长王云祥身份证复印件1,证明云南玉丰农牧科技有限公司被询问人的合法身份信息。

3202587日,云南玉丰农牧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1份,证明云南玉丰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填写的环保措施及排放去向为养殖场污水采取统一收集措施后通过化粪池、沼气池处理排放至综合利用灌溉果树。

42025826,玉溪市江川区农业农村局出具《关于提供云南玉丰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协助调查的函》的回复,证明云南玉丰农牧科技有限公司的养殖规模以及养殖粪污的无害化处理标准

二、视听资料:

2025721日调查拍摄的《照片》7张,证明云南玉丰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等事实及检测采样过程。

、证人证言:

202599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江川分局执法人员周边群众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云南玉丰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以及危害等事实。

四、当事人的陈述:

1202587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江川分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王云祥、王蓉1份,证实云南玉丰农牧科技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养殖规模以及当事人对执法人员检查认定事实确认属实。

2202595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江川分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补充调查询问笔录》(王蓉1份,证实云南玉丰农牧科技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养殖规模以及当事人对执法人员检查认定事实确认属实。

五、检测报告:

2025723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江川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玉江环监[2025]088号)1份,证明云南玉丰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北侧排水沟外流污水化学需氧量为3554mg/L、氨氮为1998mg/L,东侧梨园内污水化学需氧量为127mg/L,氨氮为139mg/L,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限值。

、现场笔录:

2025721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江川分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玉溪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由云南玉丰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厂长王云祥签字确认,证明云南玉丰农牧科技有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和当日养殖废水排入农田沿雨水沟流入外环境,养殖污水积存的现场检查情况。以及当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江川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对该外流的养殖废水采样监测的情况。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2510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玉环罚告〔20253-10)告知拟对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公司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之规定进行处罚。因《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未对该违法行为设置相应的裁量方式和金额计算。鉴于公司积极整改,结合排放污水的超标因子2个,排放去向为山地、林地,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五天以内,废水类别为畜禽养殖废水,污染物排放总量超限值等因素,我局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江川分局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进行缴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玉溪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玉溪市生态环境局

                                                   2025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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