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江川区红波养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10594911746 地址: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江城镇翠峰村委会招益村 法定代表人:冯兴光 2025年8月5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江川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你公司粪污收集池东侧有一个缺口,养殖粪污未经无害化处理从缺口流淌到路面,再沿路面流淌到沟渠排入外环境。经检测,你公司粪污收集池泄漏口点位氨氮857mg/L,化学需氧量4.44×103mg/L;浑水塘进村道路旁农灌沟点位氨氮672mg/L,化学需氧量4.78×103mg/L,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限值。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一、书证: 1、2025年8月8日,玉溪市江川区红波养殖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共1页,证明玉溪市江川区红波养殖有限公司违法主体身份。 2、2025年8月26日,玉溪市江川区农业农村局出具《关于江川区红波养殖有限公司养殖规模等情况的说明》,证明玉溪市江川区红波养殖有限公司的养殖规模以及养殖粪污的无害化处理标准。 3、2025年9月5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江川分局调取玉溪市江川区红波养殖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污水用于综合利用,仍需达到《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 4、2025年9月5日,玉溪市江川区红波养殖有限公司提供法定代表人冯兴光、管理人员张秀红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被询问人的合法身份信息。 5、2025年10月21日,云南清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营业执照、资质认定书、采样及分析人员资质,证明出具的检测报告(清源检字[2025]08015号)真实有效。 二、视听资料: 2025年8月5日调查拍摄的《照片》6张,证明玉溪市江川区红波养殖有限公司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等事实及检测采样过程。 三、证人证言: 1、2025年9月5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江川分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张秀红)1份,证实玉溪市江川区红波养殖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养殖规模以及当事人对执法人员检查认定事实确认属实。 2、2025年10月21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江川分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云南清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1份,证实云南清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对玉溪市江川区红波养殖有限公司养殖粪污检测采样分析过程,报告真实有效。 四、当事人的陈述: 2025年9月5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江川分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冯兴光)1份,证实玉溪市江川区红波养殖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养殖规模以及当事人对执法人员检查认定事实确认属实。 五、检测报告: 2025年8月7日云南清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清源检字[2025]08015号)1份,证明玉溪市江川区红波养殖有限公司粪污收集池泄漏口点位氨氮857mg/L,化学需氧量4.44×103mg/L;浑水塘进村道路旁农灌沟点位氨氮672mg/L,化学需氧量4.78×103mg/L,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限值。 六、现场笔录: 2025年8月5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江川分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玉溪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由玉溪市江川区红波养殖有限公司管理人员张秀红签字确认,证明玉溪市江川区红波养殖有限公司粪污收集池东侧有一个缺口,养殖粪污未经无害化处理从缺口流淌到路面,再沿路面流淌到沟渠排入外环境以及当日云南清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对该外流的养殖粪污采样监测的情况。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11月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玉环罚告〔2025〕3-11号)告知拟对你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公司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之规定进行处罚。因《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未对该违法行为设置相应的裁量方式和金额计算,鉴于你公司积极整改,结合排放污水的超标因子为2个,排放去向为山地、农田,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五天以内,废水类别为畜禽养殖废水等因素,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江川分局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进行缴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玉溪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玉溪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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