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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玉环不罚〔2026〕3-1号)


来源: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江川分局 时间:2026-01-28 14:43:24 点击率: 41打印 】【 关闭

当事人名称/姓名:江川区陈绍良免烧砖厂

经营者陈绍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421MA6MYNUH6K

地址: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大街街道螺蛳铺社区南头村

 

20251022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江川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江川区陈绍良免烧砖厂的免烧砖制砖生产线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竣工环保验收即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一、书证:

1.20251022日,江川区陈绍良免烧砖厂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该厂法律主体身份;

2.江川区陈绍良免烧砖厂经营者陈绍良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经营者身份信息。

二、现场笔录:

1.20251022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江川分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玉溪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验笔录》,由江川区陈绍良免烧砖厂经营者陈绍良签字确认,证明江川区陈绍良免烧砖厂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和过程等事实。

2.20251121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江川分局执法人员对江川区陈绍良免烧砖厂进行现场复查并制作《玉溪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验笔录》,证明江川区陈绍良免烧砖厂在复查前存在上述违法行为,并已进行整改。

三、当事人的陈述:

20251023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江川分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陈绍良)1份,证明江川区陈绍良免烧砖厂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和过程等事实。

四、视听资料:

20251022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江川分局执法人员调查拍摄的《照片(图片)证据》5张,证明:江川区陈绍良免烧砖厂的位置与主要建设内容。

五、证人证言:

20251225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江川分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周边村民)1份,证明江川区陈绍良免烧砖厂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和过程等事实。

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2026114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向江川区陈绍良免烧砖厂电子送达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玉环不罚告〔20263-1号),截至2026122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视为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或听证。

鉴于你单位建设规模小,长期处于停产状态,积极配合调查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经我局集体讨论,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决定:

不予行政处罚。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溪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如需进行项目建设,必须严格遵守生态环境法律法规,依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备案程序,确保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并在法定期限内完成自主验收                                                                                                                         

                     

 

联系人夏钶珂、李沙           联系电话:0877-6246506

 址:玉溪市江川区星云街道江通路旁 邮政编码652600

 

 

                    玉溪市生态环境局

                       202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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