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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玉环罚〔2026〕3-02号)


来源: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江川分局 时间:2026-02-02 17:30:03 点击率: 62打印 】【 关闭

当事人名称:云南玉溪星海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伟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1217710863E

地址: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大街街道海浒三岔河口

 

玉溪市生态环境局于2025117日对你公司进行调查,并委托玉溪华恒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废气检测,根据20251112日玉溪华恒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送达的《检测报告》(华环检字〔202511〕第097号),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117日你公司烘干机废气排放口颗粒物排放浓度568mg/m³,超过环评批复的《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超标1.84倍;氮氧化物排放浓度342mg/m³,超过环评批复的《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超标0.42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一、书证:

120251113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江川分局调阅云南玉溪星海肥业有限公司的《江川县环境保护局关于复混肥生产线技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江环审〔20148号);20251118日,云南玉溪星海肥业有限公司提供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部分)复印件1份;20251121日,云南玉溪星海肥业有限公司提供复混肥生产线技改扩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复印件1份。证明云南玉溪星海肥业有限公司烘干机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需符合《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220251118日,云南玉溪星海肥业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共1页,证明公司违法主体身份。

320251118日,云南玉溪星海肥业有限公司提供法定代表人李伟愿身份证复印件1份,次日提供公司工作人员张焕玲以及委托代加工方监督管理人员林宜松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云南玉溪星海肥业有限公司被询问人的合法身份信息。

420251118日,云南玉溪星海肥业有限公司提供环保设施运行台账、生产设施运行台账复印件1份,证明公司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生产时间。

520251127日,玉溪华恒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营业执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附表、检测人员上岗证及合格证等相关资料复印件1份,证明出具报告真实性和准确性

二、视听资料:

2025117日调查拍摄的《照片》4张,证明云南玉溪星海肥业有限公司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状况等事实及检测采样过程。

三、当事人的陈述:

120251118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江川分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李伟愿)1份,证实云南玉溪星海肥业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以及当事人对执法人员检查认定事实确认属实。

22025129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江川分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补充笔录》(李伟愿)1份,证明云南玉溪星海肥业有限公司的企业规模和违法持续时间。

四、证人证言:

120251119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江川分局执法人员对云南玉溪星海肥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张焕玲、委托代加工方监督管理人员林宜松分别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云南玉溪星海肥业有限公司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等事实。

220251127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江川分局执法人员对玉溪华恒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实玉溪华恒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对云南玉溪星海肥业有限公司烘干机废气采样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五、检测报告:

20251112日玉溪华恒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华环检字〔202511〕第097号),证实云南玉溪星海肥业有限公司烘干机废气排放口颗粒物排放浓度568mg/m³,超过环评批复的《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超标1.84倍;氮氧化物排放浓度342mg/m³,超过环评批复的《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超标0.42倍。

六、现场笔录:

2025117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江川分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玉溪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由云南玉溪星海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伟愿签字确认,证明云南玉溪星海肥业有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和当日除尘室孔隙和烟囱破损处废气泄漏的现场检查情况。以及当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江川分局委托玉溪华恒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对云南玉溪星海肥业有限公司排放废气采样检测的情况。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61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玉环罚告〔20253-12)告知拟对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公司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202614公司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提出:公司因非主观过错致设备防渗漏措施不到位引发瞬时超标,发现问题后立即停产整改、消除隐患并全程配合调查。超标持续时间短且未造成实质性损害,整改后复检已达标。鉴于公司经营困难,申请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你公司超标排放持续时间较短、主动整改并配合调查等情节,已在裁量时予以考虑;你公司所述监测数据特殊性、经营困难等情况,不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与处罚。综,对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一、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二、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三、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四、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表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柒仟元整(¥117,000.00)。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江川分局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进行缴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玉溪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玉溪市生态环境局

                     2026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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