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市生态环境局江川分局 |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污染防治设施、自动监控系统等建设运行和维护、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和其他经营者 | 重点排污单位 :每季度按10%抽查;一般排污单位:每年按1:5(在编在岗的环境执法人员数量:被抽查单位数量)的比例实施抽查 | 2026年11月底之前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条;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第二十三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9号)第四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第六条;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法》(生态环境部令第24号); 《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4年11月1日实施) | 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江川分局 | 自建平台组织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