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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玉环不罚〔2026〕3-2号)


来源: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江川分局 时间:2026-04-10 10:03:00 点击率: 34打印 】【 关闭

当事人名称云南新兴合诚废旧物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成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1MA6P0EF556 

地址:江川区江城镇翠峰村 

 

2025611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江川分局对你公司进行立案调查,查明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云南新兴合诚废旧物品有限公司废旧塑料综合利用项目

6000/年废旧塑料综合利用生产线20251月至2025

7月投入生产,其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项目还未办理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手续。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一、书证: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徐成刚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你公司构成违法主体;(二)其他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实证人身份合法;(三)《车间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投资项目备案证》备案项目代码: 2306-530403-04-01-605763复印件1份,证实你公司租用车间建设废旧塑料综合利用项目;(四)《玉溪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玉环责改字【20243-05、《玉溪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玉环罚【20243-04复印件各1份, 证实你公司在2024年被处罚过一次;(五)《云南新兴合诚废旧物品有限公司20252——7月份缴纳电费情况》微信截图1份,《塑料厂1号线用电》《塑料厂2号线用电》各1份,《云南新兴合诚废旧物品有限公司202516月用电量和总电费情况》表格1份、《云南新兴合诚废旧物品有限公司202561日一723日用电详细情况》表格1份,证实你公司2025年以来的生产用电情况。

二、当事人的陈述:

2025721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江川分局依法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徐成刚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玉溪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实你公司的废旧塑料综合利用项目未经环保竣工验收,即投入生产使用的违法事实。

三、证人证言:

2025529日、2025722日、 2025724日、2025922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江川分局对相关证人进行调查询问,共制作《玉溪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4份。证实你公司的废旧塑料综合利用项目未经环保竣工验收,即投入生产使用的违法事实。

四、视听资料:

《现场照片》7张、《录像说明》1份,证实你公司的废旧塑料综合利用项目未经环保竣工验收,即投入生产使用的违法事实。

五、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一)2025529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江川分局的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制作《玉溪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实你公司的废旧塑料综合利用项目未经环保竣工验收,即投入生产使用的违法事实。

(二)202588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江川分局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制作了《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实你公司的废旧塑料综合利用项目正在拆除;2025922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江川分局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制作了《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实你公司的废旧塑料综合利用项目正在拆除。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

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

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

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实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进行处罚。

我局于202511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玉环罚告〔20253-08号)告知拟对你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公司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陈述、申辩或听证。

鉴于你公司作为小微型企业,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下达前,已主动拆除了全部生产设施并恢复了场地原状,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已基本消除,并主动履行生态损害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以及《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处罚。第一项“违法行为(如‘未批先建’)未造成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后果,且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者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等措施的”和第八项“违法行为轻微,主动要求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且一次性磋商成功并签署赔偿协议,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态度积极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做出如下决定:

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玉溪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你公司在今后的生产经营中,应当依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竣工环保验收手续,不得再次出现“未验先投”等违法行为。

2.加强环保法律法规学习。

 

 

       玉溪市生态环境局

                                              202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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