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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玉环罚〔2026〕3-5号)


来源: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江川分局 时间:2026-04-22 11:55:51 点击率: 52打印 】【 关闭

当事人名称:玉溪市江川区依可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海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03MADQF7KU8A

地址: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江城镇尹旗村委会张官营村光山


2026114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江川分局执法人员对玉溪市江川区依可牧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你公司的养殖污水未经无害化处理,从损坏的污水处理设施溢流口流入外环境,污水处理设施下方坝塘有养殖污水积存。经监测,公司污水处理设施溢流口化学需氧量浓度为2692mg/L,氨氮浓度为85.6mg/L,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化学需氧量浓度400mg/L,氨氮浓度为80mg/L的限值。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一、书证:

12026115日,玉溪市江川区依可牧业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你公司违法主体身份。

22026115日,玉溪市江川区依可牧业有限公司提供被询问人法定代表人海涛、厂长罗锁德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玉溪市江川区依可牧业有限公司被询问人的合法身份信息。

32026130日,玉溪市江川区农业农村局复函,证明玉溪市江川区依可牧业有限公司的养殖规模。

二、视听资料:

2026114日调查拍摄的《照片》9张,证明玉溪市江川区依可牧业有限公司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等事实及检测采样过程。

三、当事人的陈述:

12026115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江川分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海涛)1份,证实玉溪市江川区依可牧业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养殖规模以及当事人对执法人员检查认定事实确认属实。

22026226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江川分局执法人员对玉溪市江川区依可牧业有限公司厂长罗锁德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实玉溪市江川区依可牧业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养殖规模以及当事人对执法人员检查认定事实确认属实。

32026319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江川分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海涛)1份,证实玉溪市江川区依可牧业有限公司的养殖污水未经无害化处理。

四、证人证言:

2026227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江川分局执法人员对周边居民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玉溪市江川区依可牧业有限公司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等事实。

五、监测报告:

2026116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江川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监测报告(玉江环监字〔2026013号),证明玉溪市江川区依可牧业有限公司的污水处理设施溢流口化学需氧量浓度为2692mg/L,氨氮浓度为85.6mg/L,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化学需氧量浓度400mg/L,氨氮浓度为80mg/L的限值。

六、现场笔录:

12026114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江川分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玉溪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由玉溪市江川区依可牧业有限公司厂长罗锁德签字确认,证明玉溪市江川区依可牧业有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和当日养殖水沿污水处理设施溢流口流入外环境的现场检查情况。以及当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江川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对该外流的养殖污水采样的情况。

22026311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江川分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玉溪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由玉溪市江川区依可牧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海涛签字确认,证明玉溪市江川区依可牧业有限公司的现场整改情况。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264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玉环罚告20263-3号)告知拟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公司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之规定进行处罚。因《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未对该违法行为设置相应的裁量方式和金额计算。鉴于你公司积极整改,结合排放污水的超标因子为2个,排放去向为山地,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一个月以上,废水类别为规模化以上养殖企业养殖水,污染物超标倍数为200%以上等因素,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限你公司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江川分局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进行缴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玉溪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夏钶珂、李沙         联系电话:0877-8031687

 址:玉溪市江川区星云街道江通路旁 邮政编码652600



                    玉溪市生态环境局

                     2026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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