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玉溪市江川区界鱼石水泥厂 投资人:张兴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12177102225 地址: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宁海街道螺蛳铺村委会 我局于2026年4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立案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的建筑垃圾、土夹石、水稳料等加工原材料露天堆放,未进行密闭,也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的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书证:2026年1月28日玉溪市江川区界鱼石水泥厂提供:(1)玉溪市江川区界鱼石水泥厂《营业执照复印件》;(2)法定代表人张兴桥《身份证复印件》;(3)现场负责人王国志《身份证复印件》等证实玉溪市江川区界鱼石水泥厂构成违法主体。 2、视听资料:2026年1月28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江川分局执法人员拍摄并制作《现场照片、录像说明》。证实玉溪市江川区界鱼石水泥厂堆场现状。 3、证人证言:2026年1月28日和2026年1月29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江川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负责人王国志进行了两次询问,并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证实了玉溪市江川区界鱼石水泥厂的建筑垃圾、土夹石、水稳料加工原材料露天堆放,未进行密闭,也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的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4、当事人陈述:2026年3月2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江川分局执法人员对玉溪市江川区界鱼石水泥厂投资人张兴桥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证实了玉溪市江川区界鱼石水泥厂的建筑垃圾、土夹石、水稳料加工原材料露天堆放,未进行密闭,也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的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5、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026年1月28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江川分局的执法人员对玉溪市江川区界鱼石水泥厂进行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察)记录》。证实玉溪市江川区界鱼石水泥厂建筑垃圾、土夹石、水稳料加工原材料露天堆放,未进行密闭,也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的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4月10日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玉环罚告字〔2026〕3-01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在规定的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和结合《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玉溪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减免责裁量清单(2024年修订版)》之规定,选取以下裁量基准: 一、个性裁量因子评级为(3,3,5):违法事实为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裁量等级取“3”。项目建设地点未进行过空气环境划区,取较低的环境空气二类功能区,裁量等级取“3”。占地面积为500平方米以上,裁量等级取“5”。 二、共性裁量因子评级为(1,1):其中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1”;区域影响/引发关注为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 三、修正裁量因子评级为(0,-2,-1,-2):改正态度因2026年2月24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向玉溪市江川区界鱼石水泥厂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企业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2026年3月4日我局现场复查时,该厂的建筑垃圾、土夹石、水稳料等加工原材料已用防尘网进行覆盖,故裁量因子为在规定时间内整改,裁量等级“0”;配合调查取证情况为积极配合,裁量等级“-2”;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1”;经济承受度因江川区统计局未将该企业纳入统计监测范畴,按照国家统计局对大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企业从业人员小于20人,为微型企业,裁量等级“-2”。 四、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确定为优先保护单元0.75;修正因素类别因子评级为(3,1,1):其中行政相对人类别为非重点监管企业,裁量等级“3”;无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裁量等级“1”;未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含排污登记)的项目,裁量等级“1”。 综上所述,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圆整(¥17,000.00)。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办理缴纳罚款的相关事宜,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玉溪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玉溪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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