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玉溪市江川区留源养殖场 投资人:邓仕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13435776964 地址: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前卫镇后卫村委会 我局于2026年2月10日对你场立案调查,查明你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场未经允许通过水泵连接塑料管将沼液储存池里的污水抽取排入外环境。根据2026年2月4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江川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玉江环监字[2026] 018号),玉溪市江川区留源养殖场外排污水的化学需氧量为1317mg/L,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表4中的标准值400mg/L。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一)书证:2026年2月3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江川分局向玉溪市江川区留源养殖场调取《营业执照复印件》,证实玉溪市江川区留源养殖场构成违法主体;投资人邓仕留《身份证复印件》,现场负责人李艳芬《身份证复印件》,证实被调查询问人员的身份;《江川县环境保护局关于江川县前卫镇牌坊养殖场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证实了根据项目环评要求,不允许养殖污水外排。 (二)当事人的陈述:2026年2月3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江川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投资人邓仕留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2026年2月3日、2026年3月6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江川分局执法人员先后两次依法对现场负责人李艳芬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证实了玉溪市江川区留源养殖场通过水泵连接塑料管向外环境排放养殖污水。 (三)证人证言:2026年3月17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江川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玉溪市江川区前卫镇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刘俊杰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证实了之前未发现玉溪市江川区留源养殖场外环境排放养殖污水。 (四)视听资料:2026年2月3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江川分局执法人员拍摄并制作《现场照片、录像说明》。证实检查期间留源养殖场通过水泵连接塑料管从养殖场外配套的沼液储存池中向田间沟渠排放污水;证实玉溪生态环境局江川分局执法人员对沼液储存池、排放污水的塑料管及沟渠内的养殖污水进行取样监测。 (五)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026年2月3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江川分局的执法人员对玉溪市江川区留源养殖场进行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察)记录》,证实玉溪市江川区留源养殖场东面的沼液储存池养殖污水通过水泵连接塑料管抽排入外环境;2026年2月4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江川分局的执法人员对玉溪市江川区留源养殖场进行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察)记录》,证实玉溪市江川区留源养殖场排放养殖污水量大约为48.79m³;2026年3月17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江川分局执法人员对玉溪市江川区留源养殖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拍摄了现场照片,并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实玉溪市江川区留源养殖场已经完成整改,消除了对外环境的部分影响。 (六)监测报告: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江川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2026年2月4日出具的《监测报告》(玉江环监字[2026] 018号),证实玉溪市江川区留源养殖场外排污水的化学需氧量为1317mg/L,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表4中的标准值400mg/L。 你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4月9日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玉环罚告〔2026〕3-02号),告知拟对你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场享有的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等权利。2026年4月13日你场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意见,认为“企业并无违法主观故意,且积极配合案件调查,按要求进行了整改,目前企业经营困难,家庭负担重,希望给予免于或减轻行政处罚”。经我局依法复核,你场的陈述申辩意见与案件事实不符,没有法律依据,我局决定不予采纳。在规定的期限内,你场未提出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玉溪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减免责裁量清单(2024年修订版)》之规定,选取以下裁量基准: 一、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裁量因素共7个,分别为排放去向或区域、废水类别、排污超标状况、行为情形、日排放量(水)、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排放去向或区域:Ⅲ类水体,故裁量等级取“3”;废水类别:规模化以上养殖企业养殖废水,故裁量等级取“3”;排污超标状况:超标200%以上,故裁量等级取“5”;行为情形:正常生产时利用其他方式直接排放,故裁量等级取“5”;日排放量(水):30吨以上50吨以下(一般排污单位),故裁量等级取“3”;项目环境管理情况:有环评、有验收,故裁量等级取“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5天以下,故裁量等级取“1”。 二、共性裁量基准:裁量因素共2个,分别为: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区域影响/引发关注。你场近两年(含本次)环境违法1次,故共性裁量基准中,环境违法次数裁量因子为“1次”,裁量等级取“1”;区域影响/引发关注裁量因子为“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取“1”。 三、修正系数:修正因素类别共4个,分别为:改正态度、配合调查取证情况、补救措施、经济承受度。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取“-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裁量等级取“-2”;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取“-1”;经济承受度:你场为个体工商户,裁量等级取“-2”。 四、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修正因素类别共3个,分别为:行政相对人类别、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排污许可管理类别。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云政发〔2020〕29号)和《玉溪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玉溪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调整方案(2023年)的通知》(玉市环〔2024〕40号),你场处于生态环境重点管控单元,裁量系数为0.4-0.7。修正系数中,行政相对人类别裁量因子为“非重点监管企业”,裁量等级取“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裁量因子为“需要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项目”,裁量等级取“3”;排污许可管理类别为“排污许可登记管理项目”,裁量等级取“2”。故本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最终确定为:0.525。 综上所述,我局对你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玖仟圆整(¥119,000.00元)。 限你场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江川分局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玉溪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江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玉溪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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