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玉溪康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海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03MAE57CCB41 地址: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宁海街道伏家营社区旧州村 我局于2026年5月8日对你公司立案调查,查明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于2026年3月13日租赁原玉溪呵地田有机肥有限公司的闲置厂房,于2026年4月开始在厂房内建设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项目,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建设冷库、破碎机、化脂机、冷凝器、蒸汽发生器等生产设施,目前尚未投产。经核查,你公司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项目应当办理报告表类环评手续。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一)书证:2026年6月1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江川分局向玉溪康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调取《营业执照复印件》,证实玉溪康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构成违法主体;调取法定代表人高海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调取总经理王春富和副总经理孟楠《身份证复印件》,证实被询问人的合法身份信息;调取玉溪康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证实该项目总投资93.7万元;调取玉溪康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场地厂房租赁合同,证实该公司租用于2026年3月13日租赁原玉溪呵地田有机肥有限公司的闲置厂房建设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项目,调取玉溪康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三区三线”查询结果》,证实该公司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项目符合环境功能规划。 (二)当事人的陈述:2026年6月3日依法对玉溪康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王春富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证实王春富为玉溪康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及该公司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项目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证实该公司于2026年4月开始在厂房内建设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项目,目前处于设备安装阶段,未办理环评手续;证实该公司委托云南诚远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显示投资总金额93.7万元。 (三)证人证言:2026年6月3日依法对玉溪康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孟楠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证实该公司于2026年4月开始在厂房内建设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项目,目前处于设备安装阶段,未办理环评手续;证实该公司委托云南诚远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显示投资总金额93.7万元。 (四)视听资料:2026年4月29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江川分局执法人员拍摄并制作《现场照片、录像说明》。证实该公司正在进行建设安装生产设备,并建设了蒸汽发生器,破碎机、化脂机,约30米高的废气排放口等。 (五)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026年6月1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江川分局的执法人员对玉溪康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察)记录》。证实玉溪康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了蒸汽发生器,破碎机、化脂机,约30米高的废气排放口等;证实现场核查时,该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停止建设。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6月16日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玉环罚告〔2026〕3-04号),告知拟对你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公司享有的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等权利。在规定的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异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玉溪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减免责裁量清单(2024年修订版)》之规定,选取以下裁量基准: 一、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个性裁量因子评级为(2,1,3,1):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表,裁量等级取“2”。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取“1”。建设进程为设备安装阶段,裁量等级取“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不足3 个月,裁量等级取“1”。 共性裁量因子评级为(1,1):其中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1;区域影响/引发关注为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 修正裁量因子评级为(0,0,0,-2):改正态度因2026年5月9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向玉溪康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责令该企业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2026年6月1日我局现场复查时,该厂已停止建设。故裁量因子为在规定时间内整改,裁量等级“0”;配合调查取证情况为消极配合,裁量等级“0”;补救措施为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裁量等级“0”;依据《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该公司员工情况、2025年公司营业收入情况,判定企业微型企业,裁量等级“-2”。 通过云南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公共服务查询平台查询玉溪康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所处位置属重点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确定为优先保护单元0.85;修正因素类别因子评级为(3,3,3):其中行政相对人类别为非重点监管企业,裁量等级“3”;需要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项目,裁量等级“3”;排污许可简化管理项目,裁量等级“3”。 综上所述,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00)。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江川分局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玉溪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江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玉溪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