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吴金华 地址: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雄关乡雄关村委会高坡二村 我局于2026年5月25日对你负责经营的晒粪场进行立案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在玉溪市江川区雄关乡白石岩村大岩子露天晾晒畜禽粪便,晾晒过程中产生明显恶臭异味,未配套相关恶臭气体净化装置,也未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恶臭气体排放。经监测,你的晾晒畜禽粪便处理场所东片区臭气浓度为22至51(无量纲),西片区臭气浓度为26至50(无量纲)。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一)书证:2026年6月30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江川分局向吴金华调取《身份证复印件》,证实吴金华构成违法主体和询问人的合法身份信息。 (二)当事人的陈述:2026年6月30日依法对吴金华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证实该粪便晾晒处理场所的现状,整改情况,以及2026年5月18日云南清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对该晒粪场排放的恶臭气体采样监测的结果。 (三)证人证言:2026年5月18日依法对证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证实该粪便晾晒处理场所的现状,场地建设情况等。 (四)视听资料:2026年5月18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江川分局执法人员拍摄并制作《现场照片》。证实吴金华在玉溪市江川区雄关乡白石岩村大岩子处经营的粪便晾晒处理场所的事实,以及该场所建设情况和在生产过程中粪便露天堆存,未安装恶臭气体净化装置,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恶臭气体排放,产生明显恶臭异味的情况。 (五)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026年5月18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江川分局的执法人员对吴金华晒粪场进行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实吴金华在玉溪市江川区雄关乡白石岩村大岩子处经营的粪便晾晒处理场所的事实,以及该场所建设情况和在生产过程中粪便露天堆存,未安装恶臭气体净化装置,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恶臭气体排放,产生明显恶臭异味的情况。并在当事人吴金华的见证下,我局委托云南清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检测人员对该晾晒场的厂界臭气进行监测,2026年6月22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江川分局的执法人员对吴金华晒粪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实3个粪便晾晒场地的粪便已清理完毕,2个粪便收集池未进行清理,池中仍然有粪便储存。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7月15日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玉环罚告〔2026〕3-05号),告知拟对你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享有的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等权利。在规定的期限内,你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也未对作为认定案件事实根据的证据发表意见、提出异议,视为你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项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玉溪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减免责裁量清单(2024年修订版)》之规定,选取以下裁量基准: 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个性裁量因子评级为(3,3,1):违法事实为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裁量等级取“3”。项目地点为环境空气二类功能区,裁量等级取“3”。违法行为发生时间敏感度为一般期间,裁量等级取“1”。 共性裁量因子评级为(1,3):其中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1”;区域影响/引发关注为跨县级行政区域,裁量等级3。 修正裁量因子评级为(1,0,-1,-2):改正态度因2026年6月1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向吴金华晒粪场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责令其30日内进行清理,吴金华未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完毕,属于故意拖延,也未提交整改报告,裁量等级“1”;配合调查取证情况为消极配合,裁量等级“0”;补救措施为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1”;依据《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该晒粪场员工情况、2025年公司营业收入情况,判定为自然人,裁量等级“-2”。 通过云南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公共服务查询平台查询吴金华晒粪场所处位置属一般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确定为0.15;修正因素类别因子评级为(3,1,1):其中行政相对人类别为非重点监管企业,裁量等级“3”;无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含登记表)的项目,裁量等级“1”;未纳入排污许可简化管理(含排污登记)的项目,裁量等级“1”。 综上所述,我局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11,000.00)。 限你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江川分局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玉溪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江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玉溪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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