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江川区民政局关于印发玉溪市江川区 民政局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管理制度的通知
玉江民发〔2023〕21号 局机关各股室、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局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管理,现将《玉溪市江川区民政局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玉溪市江川区民政局 2023年9月18日
玉溪市江川区民政局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 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局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管理,推动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融合、创新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123 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办规〔2019〕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网站是指在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政府网开设的江川区民政局子网站(以下统称区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是指在微信、微博、抖音等第三方平台上开设的政务账号或应用,以及自行开发建设的移动客户端、小程序等。 第三条 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国家、省、市、区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和优化政务服务的决策部署,坚持正确导向、需求引领、互联融合、守正创新的原则,深耕公开政府信息、开展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提供利企便民服务、深化政民互动等板块,持续提升政府网上履职能力,打造人民满意的“网上政府”。 第二章 组织管理和职责分工 第四条 局办公室主管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局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建设和发展等工作。 第五条 根据“谁开设、谁主办”的原则,局办公室承担建设规划、运维管理、组织保障、健康发展、安全管理、保密审查等职责。 第六条 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要按照主管主办和属地管理原则,接受宣传、网信管理部门的有关业务统筹指导和宏观管理。第三章 政府网站建设 第七条 各股室进行公开的信息,按照要求报至局办公室,集中进行政务公开,提供政务服务。 第八条 政府网站由于整改等原因需要临时下线的,由局办公室向区政府办公室和市政府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区、市政府办公室审批同意后,方可临时下线,同时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公告。临时下线每年不得超过1次,下线时间不得超过30天。如遇不可抗因素导致长时间断电、断网等情况,或因无法落实有关安全要求被责令紧急关停,局办公室要及时向区、市政府办公室报备。 第九条 政府网站网页设计规范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政务新媒体建设 第十条 开办政务新媒体,应根据工作实际和社会公众需求,秉承共融互补理念,加强规划设计,理性开发,统筹建设,推进集约共享、条块联通和业务协同,确保实用管用。目前,区民政局暂未开设政务新媒体。 第五章 信息内容管理 第十一条 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作为政务公开第一平台的作用,局办公室要压实责任,建立健全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内容信息发布机制。 第十二条 各股室提供的信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市、区有关要求提供至局办公室,局办公室应全面、及时、准确公开和更新信息。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使用地图时,应采用测绘地信部门发布的标准地图或依法取得审图号的地图。 第十三条 主要负责人是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内容信息审核把关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全面履行内容审核把关职责。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坚持“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分级管理分级审核”和“一事一审”的原则,依法依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 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转载信息必须注明转载信息来源,不得歪曲、篡改信息内容,原则上只转载党政机关和权威媒体发布的信息。 第十五条 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公众需求及国家、省、市、区的政策规定,及时对功能、内容和形式进行调整和完善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局办公室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按照网信部门和公安部门要求,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要求,建立健全网络、信息等安全组织领导机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安全定级备案、安全建设、等级测评和整改加固工作。 第十七条 认真落实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安全责任制。内容安全由全局负责,局办公室加强对账号密码的安全管理,防止账号被盗用或被恶意攻击等安全事件发生。 第十八条 明确安全责任人,落实安全保护责任。强化安全培训,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技能考核,提高安全意识和防范水平。规范人员调离制度,做好工作移交、保密承诺、口令更换等必要的安全保密工作。 第七章 监管 第十九条 局办公室负责对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进行监督考核,对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进行常态化检查和专项检查,检查结果纳入年终考核。 第二十条 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存在以下问题的,由局办公室通报各股室,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分管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 (一)被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局办公室抽查为不合格的; (二)未按有关程序和要求自行建设政府网站和开办政务新媒体、擅自关停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的; (三)未按要求备案的; (四)信息发布不及时、不规范的; (五)信息发布不当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六)信息发布审核把关不严,造成泄密的; (七)因工作失职导致安全事故的; (八)利用政府网站从事营利性活动,强制或变相强制收费的; (九)工作不力,对政府网站问题未及时整改的; (十)未依法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 (十一)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制度其他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 局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统筹考虑并科学核定内容保障和运行维护经费需要,把经费足额纳入部门预算。 第二十二条 局办公室按要求参加区政府办公室每年组织的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建设管理培训,全面回顾总结和研究部署工作。加强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相关工作业务培训,不断增强工作人员信息编发、舆情研判、回应引导、应急处置等工作能力,打造政治立场坚定、熟悉政策法规、掌握传播规律、具备较强能力的专业队伍。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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