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江川区民政局关于印发玉溪市江川区 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通知
玉江民发〔2023〕1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局机关各股室、直属事业单位: 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现将《玉溪市江川区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玉溪市江川区民政局 2023年9月1日
玉溪市江川区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 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区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局机关股室以及直属事业单位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均应进行保密审查,未经保密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坚持“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分级管理分级审核”和“一事一审”的原则,依法依程序进行。 第五条 根据玉溪市江川区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明确保密审查的工作程序和责任。 第六条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予以公开。 第七条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第八条 确定属于涉及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后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 第九条 对是否可以公开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市民政局或区保密局确定,经市民政局或区保密局同意予以公开的才能公开。 第十条 在保密审查过程中,局办公室对含有不应公开内容的政府信息,认为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作区分处理,删除不应公开的内容后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在保密审查过程中,局办公室认为有必要、应当征求与被审查信息有关的其他股室意见,被征求意见的其他股室应当积极配合并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 保密审查必须有文字记载。文字记载应当注明下列内容:(一)被审查信息的标题及文号或内容摘要;(二)保密审查的结论或处理意见;(三)保密审查承办人的签名、日期;(四)各股室有关负责人的签名、日期;(五)各股室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各股室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四条 各股室要切实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保密审查职责。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导致严重后果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局办公室保对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十六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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