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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管理制度


来源:江川区人民政府网 时间:2025-01-08 12:00:00 点击率: 0打印 】【 关闭

玉溪市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单位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管理,推动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融合、创新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123 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办规〔2019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网站是指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政府网。政务新媒体是指在微信、微博、抖音等第三方平台上开设的政务账号或应用,以及自行开发建设的移动客户端、小程序等。

第三条 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国家、省、市、区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和优化政务服务的决策部署,坚持正确导向、需求引领、互联融合、守正创新的原则,深耕公开政府信息、开展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提供利企便民服务、深化政民互动等板块,持续提升政府网上履职能力,打造人民满意的网上政府

第四条 办公室是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的主责股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单位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

体建设和发展等工作。

第五条  区级各有关单位不允许单独建设政府网站,已有的要尽快将内容整合至区级政府门户网站,集中进行政务公开,提供政务服务。开展重大活动或专项工作,原则上不单独开设专项政府网站。

第六条 政务新媒体实行分级备案制度。政务新媒体账号开设、变更、关停、注销,须经单位集体研究和主要领导同意,报区政府办公室批准,并及时在全国政务新媒体信息报送系统玉溪市政务新媒体备案发布管理系统完成政务新媒体信息备案手续。

第七条 新开设政务新媒体,需报备以下材料:

(一)《云南省政务新媒体备案登记表》;

(二)单位集体研究的会议纪要,并经主要领导签批同意;

(三)人员管理、设备配置使用情况;

(四)信息发布审核机制;

(五)安全运维情况;

(六)地图使用情况;

(七)政务新媒体的名称、实名认证、版面栏目设计情况;

(八)委托其他专门机构承办的,明确权责及签订保密协议情况。

(九)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或传播网络视听节目的,具备相应资质情况。

第八条 因工作原因需要变更、关停、注销的政务新媒体,须经本单位集体研究或主要领导同意,报区政府办公室备案,并向社会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

第九条 对无专人维护、长期无更新、安全保障不到位的政务新媒体,坚决予以关停;对功能相近、用户关注度和利用率低、不符合开设要求的政务新媒体,先整合后关停。予以关停的政务新媒体,要按程序注销有关认证信息。

第十条 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作为政务公开第一平台的作用,单位要压实责任,建立健全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内容信息发布机制。

第十一条 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开办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市、区有关要求,全面、及时、准确公开和更新信息。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使用地图时,应采用测绘地信部门发布的标准地图或依法取得审图号的地图。

第十二条 单位主要负责为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内容信息审核把关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全面履行内容审核把关职责。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坚持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分级管理分级审核一事一审的原则,依法依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转载信息必须注明转载信息来源,不得歪曲、篡改信息内容,原则上只转载党政机关和权威媒体发布的信息。

第十四条 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公众需求及国家、省、市的政策规定,及时对功能、内容和形式进行调整和完善。

第十五条 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应牢固树立安全意识,按照网信部门和公安部门要求,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要求,建立健全网络、信息等安全组织领导机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安全定级备案、安全建设、等级测评和整改加固工作。

第十六条 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要认真落实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安全责任制。单位要加强对账号密码的安全管理,防止账号被盗用或被恶意攻击等安全事件发生。

第十七条 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要明确安全责任人,落实安全保护责任。强化安全培训,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技能考核,提高安全意识和防范水平。规范人员调离制度,做好工作移交、保密承诺、口令更换等必要的安全保密工作。

第十 单位应配备足够的工作力量负责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应统筹考虑并科学核定内容保障和运行维护经费需要,把经费足额纳入部门预算。

第十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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