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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来源:玉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时间:2023-09-20 03:03:24 点击率: 47打印 】【 关闭

《玉溪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一、为什么要制定《玉溪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

制定《玉溪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主要基于以下两点考虑:

一是落实上级有关要求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明确,转变公租房保障方式,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并举。支持公租房保障对象通过市场租房,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给予租赁补贴;《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规定,城镇住房保障采取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相结合的方式,逐步转向以租赁补贴为主,并要求各地要结合实际,研究出台或修订具体指导意见(方案)2019年,《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再次要求,对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可以实物配租为主、租赁补贴为辅;对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

二是优化住房保障方式。县(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房源已基本分配完毕,但人等房的现象比较突出,通过租赁补贴优化住房保障方式,减轻实物配租的压力,已显得较为迫切。

二、《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指导意见》主要包括4个部分,分别是总体要求、主要措施、监督管理、组织领导

三、《指导意见》对适用范围、保障对象及准入条件如何规定的?

指导意见》规定,本意见适用于玉溪市范围内公租房租赁补贴的实施和管理。

指导意见》的保障对象共4类,租赁补贴发放对象为城镇特困、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家庭。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原则上不高于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新就业无房职工可不设收入限制,领取租赁补贴的年限不超过3年;在申请地有稳定工作的外来务工人员应在申请地无住房,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备案,且在本地连续缴存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具体条件由各县(市、区)研究确定。

四、补贴的标准是什么?

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住房租赁市场租金水平和申请对象的支付能力和财产状况,分档确定补贴标准。补贴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当地住房平均租金标准,按申请类别及困难程度分档制定补贴系数、梯度计算补贴金额。住房保障家庭户均租赁补贴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超出部分由住房保障家庭自行承担。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研究确定

五、《指导意见》对不得申请租赁补贴的情形作了哪些规定呢?

按照保障住房基本需求和不重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原则,已享受人才购房补贴、人才住房补贴、单位货币化补贴和已承租或购买各类保障性住房的人员不列入租赁补贴范围。

 六、保障对象可以同时享受公租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吗?

根据《指导意见》规定,保障对象不能同时享受公租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            

七、对不再符合公租房租赁补贴条件的保障对象,《指导意见》有什么具体规定吗?

指导意见》规定,县(市、区)要按户建立租赁补贴档案,定期进行复核,及时掌握补贴发放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等信息的变动状况。对符合条件的,继续发放租赁补贴;对不再符合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应终止发放租赁补贴。

相关文档:玉溪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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