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玉溪市住房保障政策体系,补齐住房保障短板,指导限价商品住房建设、销售、管理等工作,市人民政府印发了《玉溪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就《实施方案》的出台背景和意义、主要内容等解读如下:一、《规定》出台的背景及意义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相关规定,玉溪市自2013年开始建设和发展限价商品住房,于2014年9月出台了《玉溪市限价商品房住房管理规定》(玉溪市人民政府公告38号)(以下简称《规定》),现已建设、销售限价商品住房4325套,解决了部分中低收入和外来稳定就业人群的住房问题,为玉溪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目前因机构改革、职能调整变动和推进放管服政策的实施,原《规定》部分条款与现在的管理工作已不相适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结合实际,对原《规定》进行了修订,经广泛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于2023年9月26日通过了第六届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2023年10月11日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印发。 二、《规定》的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规定》共19条,从限价商品住房建设、销售和管理进行规范。主要内容为:第1-7条分别明确了限价商品住房建设管理的基本原则,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规定了限价商品住房的建设面积和销售价格制定的程序;8-16条对限价商品住房的购买对象、购买条件、提交材料、审核程序、上市准入、优先购买等进行了明确;17-18条对在限价商品住房销售等环节的违规行为处理进行了规定。 三、《规定》的关键点 (一)户型面积。限价商品住房多层建筑单套建筑面积应控制在 90 平方米以内,高层建筑单套建筑面积应控制在 120 平方米以内。 (二)销售价格。限价商品住房实行最高限价管理。综合考虑开发建设成本、税费和合理利润的基础上,按照不高于同地段或同区域、同类别普通商品住房价格80%的原则确定,由县级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确定限价商品住房销售基准价格,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具体单套住房的销售价格结合楼层、朝向、通风、采光等因素确定。 (三)申购对象。限价商品住房的购买对象为各县(市、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或个人;在本地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或家庭;新就业的无房职工。 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家庭成员年收入平均数低于上一年度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地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40平方米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截至申请之日前1年内(含1年)在本地无住房交易行为,或有交易行为但交易的住房建筑面积小于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40平方米。 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申请人,须年满 18 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应当与申请人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 (四)购买所需提供材料。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申请人向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提交以下资料: 1.玉溪市城镇保障性住房申请书;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 3.婚姻状况证明;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名下的不动产权证书、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屋租赁合同;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工作收入证明; 6.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五)审核程序。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应当将申请资料及时提交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户籍、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审核,相关管理部门及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5个自然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审核结果反馈项目开发建设单位;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书面告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六)购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审核通过的申请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选房,按照规定办理购房手续。 在规定时限内申请人未认购住房并办理购房手续的,按照自动放弃处理。 (七)优先购房。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引进的专业人才和在玉溪市工作的市级以上劳模、全国英模、残疾人、获得县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复转军人、优抚对象等符合条件的可以优先购买限价商品住房。 (八)产权登记。不动产权登记部门进行权属登记时应当在权属证书上标注“限价商品住房”字样。 (九)上市准入。限价商品住房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5年后需要上市交易的,应当按照申购限价商品住房价格的10%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交纳收益价款。5年内因特殊原因确需上市交易的,产权人可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指定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按照申购价格扣除折旧后回购。回购后的住房应当出售给符合申购限价商品住房条件的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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