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暂行)》2025年2月26日发布,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维护业主合法权益,玉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了《玉溪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二)《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98号修订,于2018年3月19日通过,并于2018年4月4日公布实施。 (三)《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2023年2月14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5号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07年10月30日建设部第1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五)《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国家建设部2009年12月1日印发,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房规〔2020〕10号)。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6章30条,围绕维修资金的交存、管理、使用、监督等各环节,确保资金安全,维护好业主的合法权益,作了一系列制度设计,对实践中的一些成功经验和做法总结提炼固化,同时对一些问题的解决规定了新的措施。 (一)规范资金的交存。明确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范围、首期交存计算规则、续交以及从未交存过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小区交存要求。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自存入专户管理银行之日起,每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息,定期计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 (二)规范资金的管理。规定了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明确了专户管理银行应当协助维修资金管理单位开展维修资金账户设立、交存、使用、结算和对账等工作。对专户管理银行的选择、开户和分户账作出了规定,明确了房屋所有权转让时,该房屋分户账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转让。 (三)规范合理使用资金并保障使用安全。明确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对使用范围、分摊原则、使用程序进行规定,分一般使用和紧急使用两种情形,就紧急使用的条件、程序作出了规定。 (四)加强对资金使用监督。《办法》对相关部门、使用申请人及使用过程等作出了规范,规定使用申请人应当对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工程施工过程中,分摊列支资金的业主可以推荐代表或者聘请专业人员参与全程监督。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只能转存专户银行定期存款,或者依法购买一级市场新发行的国债,不得用于其他投资。明确资金的使用、管理要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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