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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 《玉溪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玉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时间:2021-09-26 09:28:52 点击率: 372打印 】【 关闭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高新区国土规划建设局

现将《玉溪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玉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96

(此件公开发布)

 

玉溪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招标代理机构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七部委令1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玉溪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玉溪市辖区范围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活动,是指接受招标人的委托,以招标人的名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与建设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以及完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招标代理活动

第四条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招标代理活动应当依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七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向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在云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网进行信息登记的任何一家招标代理机构,均可玉溪市辖区内执业,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随意设置其他前置门槛。

第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信息登记中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在信息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变更信息进行变更登记市场监管部门注销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及时在云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网办理注销登记。

第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在合同约定的权限范围内依法从事招标代理活动。

第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受招标人的委托,承担下列工作:

(一)按规定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招标前备案核准;

(二)拟招标方案;

(三)拟招标公告,并按规定程序发布;

(四)编制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并按规定程序发售;

(五)协助招标人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

(六)组织踏勘、开标、评标、发出中标通知书;

(七)协助招标人签订项目合同;

(八)按规范要求编制和提交招标投标备案资料;

(九)协助招标人办理合同登记;

(十)协助招标人按规定程序受理、处置招投标异议;

(十一)配合招标人、招投标监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处理招投标举报投诉;

(十二)招标代理合同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活动实行项目负责人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组建能够满足项目需要的项目组,每个招标代理项目的项目组成员必须注册或登记在本单位且持有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从业人员培训合格证的三人以上人员组成,并确定项目负责人。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对其盖章和签字的招标文件等备材料的合法性和准确性负责。招标代理机构有权拒绝招标人针对招标文件提出的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修改要求。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为招标人提供的招标工程相关数据、资料及招标、开标、评标等过程中的内容、资料负有保密责任,严禁外泄;对招标过程中提出的技术方案、计算数据、经济技术分析、结论等的科学性、正确性负责。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出售招标文件等资料,不得以盈利为目的采用电子招标的不得采取线下出售招标文件等方式变相线下报名或获取投标人信息;不得向投标人或者中标人附加不合理的条件或者收取额外费用。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妥善保存招标项目代理全过程资料,不得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保存期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计算,一般工程档案应保存五年,重大工程档案应保存八至十年。

第十六条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本辖区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实行动态考核管理。即对招标代理机构采取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在玉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予以通报。日常考核指对单项工程招标代理活动的考核,由本项目的招标人、招标投标监管部门、评标委员会共同参与考核。年度考核是每年度年终时对招标代理机构日常考核情况汇总,形成年度考核结果

第十七条 日常考核采用扣分制,以一年为一个扣分周期,上一年度的扣分不转下一年度,一个扣分周期结束,考核结果运用后,扣分自动清零。考核标准和办法依据《玉溪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日常考核内容和标准》、《玉溪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考评表》(具体详见附件)。

第十八条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考核工作,各县(区)月五日前向市招标投标监管部门上报上月的日常考核结果,市招标投标监管部门负责年度考核和汇总全市每月的日常考核情况,考核结果由市招标投标监管部门按月(年度)统一在玉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发布,考核结果在玉溪市辖区范围内综合运用,同时通报玉溪市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配合运用。

招标代理机构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7天内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九条 根据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招标代理活动中的不良行为按其影响程度划分为四类:轻微不良行为,一般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特别严重不良行为

考核结果按照以下方式运用处理:

(一)在日常考核中,单个项目扣分分值达34分的,由该项目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对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二)在日常考核中,单个项目扣分分值达59的,由玉溪市招标投标监管部门进行上网通报,上网时间为一周;

(三)在日常考核中,单个项目扣分分值达1014,由玉溪市招标投标监管部门进行上网通报,上网时间为6个月;

(四)在日常考核中,单个项目扣分分值达15分及其以上的,由玉溪市招标投标监管部门进行上网通报,上网时间为12个月;

(五)年度考核汇总中,累计完成项目5个以上,无扣分记录的,给予上网通报表扬(一年度内在玉溪市辖区范围内没有代理项目的除外);

(六)年度考核汇总中,累计扣分分值达到514的,由玉溪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对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七)年度考核汇总中,累计扣分分值达到1519的,由玉溪市招标投标监管部门进行上网通报,上网时间为一周;

(八)年度考核汇总中,累计扣分分值达到20分及其以上的,由玉溪市招标投标监管部门进行上网通报,上网时间为12个月。

第二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2021127起施行。

 

 相关文档:政策解读:《玉溪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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