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有关规定,结合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本机关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坚持“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分级管理分级审核”和“一事一审”的原则,依法依程序进行。 第五条 局机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我局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本部门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明确保密审查的工作程序和责任。 第六条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予以公开。 第七条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第八条 确定属于涉及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后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 第九条 本机关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提供人提出信息发布审查申请; (二)由信息审查部门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三)本机关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提出审查意见,必要时可请示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四)局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第十条 对是否可以公开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有关主管部门或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行政机关请示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确定。 第十一条 在保密审查过程中,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对含有不应公开内容的政府信息,认为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作区分处理,删除不应公开的内容后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在保密审查过程中,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认为有必要、应当征求与被审查信息有关的其他行政机关意见,应由其他行政机关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三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四条 机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要切实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保密审查职责。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导致严重后果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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