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街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和资产管理,根据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和《江川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总结大街镇“村账镇管”的运行情况,完善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镇14个村、社区(居)委会,96个村民小组。
第三条 集体财务管理,坚持统一管理,独立核算的原则。村、社区(居)委会、村民小组的财务账目和资金经村组委托,由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统一管理,以村、社区(居)委会、村民小组为单位,实行独立核算。
第四条 集体财务管理坚持资金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不变的原则。各村、社区(居)委会、村民小组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权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对其资产进行侵犯、平调和向其摊派任何费用。
第五条 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权不变的原则。村、社区(居)委会、村民小组的集体财务接受民主理财小组监督,同时接受纪检、审计、财政、农经等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第六条 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是各村、社区(居)委会、村民小组集体财务的业务主管部门,对各村、社区(居)委会、村民小组集体财务负有监督、管理、指导、培训等职责。
第二章 财务制度
第七条 结报账制度。实行“日清月结”、“一月一报”制度。各核算单位财会人员必须及时、准确地核算财务收入、支出和结存,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村、社区(居)委会每月按时与代管会计结账,村民小组视业务量多少调整结账时间(至少每两个月结账一次),分管会计把当期收支与存根核对无误后,再审单据,然后结账,不合规的单据一律不得入账,做到及时报账、按时结账、准时记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上报,确保会计核算全面、规范、完整。分管会计在结账时,须检查核对取款申请中的项目与开支是否相符。
第八条 开支单据的报销规定。所有支出单据必须具备的要素包括:凭证名称、填制日期、单位名称、经济业务的内容摘要、数量、单价、金额、填制单位公章、经办人、领款人、收款人签章、审核人、审批人意见、签名、民主理财小组签章、须有附件说明的要有齐全的附件,不同时具备上述要素的,代管会计不予入账。
第九条 开支业务范围。根据中央农业工作会议精神, 村、社区(居)委会、村民小组开支应本着勤俭节约、量力而行的原则并只限于生产性开支,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村民小组坚决杜绝招待费和伙食费开支。
第十条 差旅费报销制度。村委会、村民小组的工作人员由于工作需要到外地(本县以外)出差的可视本单位财务情况进行补贴:①途中伙食费补贴,不分远近,每人每天不超过20元。②住宿补贴,每人每晚不超过10元(超出部分,自己负责),凭票报销。差旅费报销必须填制“差旅费报销单”,按规定审批程序报销。
村组人员外出办事包请租车费,原则上不予报销。但确因工作需要(指计划生育清理、农业生产中统一运输物资、村内环境整治等生产用车)可报销,但必须事由清楚、地点明确、时间清楚、价格合理,并由车主签字。外出追收欠款及计生租请车要有镇下村人员签字证明,但必须取得正规单据,严格杜绝白条或自制凭证报账。不得用汽油费、过路费、停车费等单据代替报销车费。每次发生租请车,必须及时结清费用,严禁挂账、拖账不结。
第十一条 强化额度审核、审批控制制度。村、社区(居)委会、村民小组的财务审批实行“公开、民主”的原则。村、社区(居)委会主任、村民小组组长签署报销意见、大额支出或重点开支实行逐级上报审核制度。
村、社区(居)委会开支审批权限为:
①300元以内(含300元)由主任审批;②300―1000元(含1000元)经村、社区(居)委会两委研究同意,由主任审批;③1000元以上,经村、社区(居)委会两委研究同意,由书记审核后,由主任审批。
村民小组开支审批权限(仅限于生产性开支)为:
①100元以内(含100元)由组长审批;②100―500元(含500元)经村民小组班子研究同意,由组长审批;③500元以上,经村民小组班子研究同意,由村民小组组长签署审批意见,报村委会按程序审核。
财务审批手续不完备,出纳不得付款,农村经济管理中心代管会计有权拒绝入账。
第十二条 现金管理制度。①备用金管理:按规定各村、社区(居)委会可到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支取1000元现金、村民小组可支取500元现金备用。若预支超出备用金范围的款项时,由村、社区(居)委会、村民小组研究后,需提出书面申请,写明用款事由,两委审核签字认可,由村(社区)委会主任、村民小组组长审核批准后,5000元(含5000元)以内由主管经济的副镇长审核;5000元以上报镇长审核。严禁先支后报批和分批申请取款。用款申请结账时须交代管会计审核,以便监督用款情况。②现金收入管理:核算单位的各项现金收入,必须在收入实现三日内交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代管,不得坐收坐支。③现金支出管理:严格现金开支审批手续制度,对手续不完备的开支,出纳不准付款;对不合理的开支、出纳员有权拒绝付款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④库存现金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库存现金不得超过规定限额。严禁挪用、私分公款,公款私借、私存和白条抵库。⑤农经中心代管村组资金,由农经中心统一到银行开户,实行专户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借用或垫支。村组不得以集体、个人名义到银行、信用社开户。
第十三条 土地征用费管理。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除被征土地上属于个人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以及自谋职业人员的安置补助费付给本人外,其余费用归被征地单位集体所有,专款用于被征地单位发展生产和安排多余劳动力就业以及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分配和使用征地费时,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经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 筹资筹劳管理。村、社区(居)委会、村民小组向单位和农户收取的各种费用要严格按有关政策执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要按程序报批,方可收取,收取时应先造名册,统一开具江川县筹资筹劳收款专用票据,收取的款项必须及时上交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专项管理。
第十五条 干部报酬管理。村、社区(居)委会、村民小组干部工资由两部分组成,财政转移支付工资严格按照江政发[2002]72号文件精神执行。村组补助工资的核发应根据各村、社区(居)委会的经济状况及管理幅度核定,标准应以村民代表大会,民主理财小组研究,报大街镇人民政府批准,方可执行。对于编外人员工资,要事先书面向镇党委政府申请批准后,方可按批示发放。
第十六条 各种奖金管理。年初下达的各种计划文件,年末由上级部门考核后,各核算单位奖金发放要根据镇党委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或批示方可发放。村、社区(居)委会、村民小组不准自列项目发放奖金,否则视为私分集体资产,将依法处理。严格杜绝村、社区(居)委会、村民小组干部利用各种资金,以各种名义发放纪念品、福利性物品及购买商业性保险等。
第十七条 误工费、值班费报销限定。村组干部在管理及组织务工过程中不得领取误工费。需村民出工出劳时,各村、社区(居)委会、村民小组可根据自己的经济状况,核发村民误工补贴,但每天最高不得超过15元/人。村组干部因生产、维护社会稳定,在国家规定的节假日等需值班守夜,每天最高补助不得超过15元/人。
第十八条 完善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村、社区(居)委会、村民小组所属房屋、厂矿、企业、果园、鱼塘、荒山及工程项目发包、转让、租赁,必须实行招投标制度。按江川县出台的招投标管理办法,5000元至1万元的招标项目由村、社区(居)委会组织进行;1万元以上(含1万元)由镇招标委员会组织招标;50万元以上的由县招标委员会组织招标。从大街镇的实际出发,作如下补充规定:(一)任何项目招标事前必须招开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于招标前5天进行公告。(二)招标过程中要有群众代表、代管会计、村、组理财小组人员参加。(三)工程建设过程中,要有群众代表参与监督。(四)工程结算时,发包单位必须组织村民代表、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及代管会计认真核算,并进行财务结算公布。(五)工程款的拨付,建设期间,工程款的支付不得超过总额的2/3。工程验收结算后,凭结算报告,按规定留足保证金后,10000元以下的工程,会计入账时须附有预算报告、 工程合同(协议)、验收报告、决算报告,10000元(1含0000元)以上的工程,承包者还需开具正规发票,方可支付余款。(六)工程建设中,合同外增加工程部分必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方可进行预算,实施工程。对于合同外工程,村组须做出追加说明,验收合格后,按附加合同价决算,否则不予入账。
第十九条 加强固定资产管理。①健全固定登记台账、镇、村、社区(居)委会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台账,保证实物与账面相符。②固定资产购建。购建价值总量在300―2000元以内(含2000元)的由村、社区(居)委会、村民小组会同民主理财小组研究决定,2000元以上的经村、社区(居)委会、村民小组会同民主理财小组研究同意,上报镇政府审核。10000元以上固定资产购建,须由镇招标领导小组进行社会公开招标。③固定资产变卖和报废处理,按照固定资产的购建程序报批。并由各核算单位形成书面意见上报镇财务管理中心进行核销。④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清查,做到账实相符。
第二十条 集体资产的登记,保管、领用制度。村社区(居)委会、村民小组要建立资产明细账,定期盘点,做到账实相符。对盘亏或盘盈的固定资产,会计要及时做账务处理。村组设专人管理集体,健全集体资产保管制度。固定资产和产品物资购入时,保管员验收无误后,登记台账,并妥善保管。使用人要妥善保管和使用集体资产,损坏、遗失的要按实际情况做出赔偿,因离任或其他原因不使用的集体资产要交回集体处理。
第二十一条 外出考察费用管理。 村、社区(居)委会、村民小组干部因工作和建设需要外出考察时,必须向镇党委、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能外出。考察经费报销以实际外出人员为准(以党委、政府的批示为准),未外出人员不得以考察名义报销经费。入账时须附有申请及党委政府的批示,否则不予入账。
第二十二条 债权、债务管理。①债权:村、社区(居)委会、村民小组的一切债权,包括长短期投资,各种应收款项等都属于集体资产,村、组要清理、核实、设置登记明细账。应纳入账内管理,积极追收,适时防止流失。②债务:对历年形成的债务,核实后纳入账内管理,逐步用集体收入和清收的各种欠款清偿。按《江川县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的要求,严禁村、社区(居)委会、村民小组发生新的债务,也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否则由举债人承担偿债义务。
第二十三条 票据管理制度。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根据票据管理办法规定由专人负责票据购入、发出、缴验、核销工作。村委会由副主任(文书)管理,村民小组由副组长管理,每月结账时票据专管员必须携带票据存根同代管会计一起与实际发生的收入核对,核对正确的由代管会计作审验记录,缺页、丢失的按财务规定处罚。核算单位到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购买票据时,必须缴回已用完的票据存根。由分管会计核对无误,在存根上签字后,方可购新的票据,且一次购买不得超过2本。经分管会计查验后的旧存根交由票据管理员在台账上销号。严禁用其他收据或白条收款。村组出纳人员不得经手票据的管理与使用,要坚持专人使用、钱票分离的原则,即出纳只收款不开票,开票人只开票不收款。
第二十四条 档案管理制度。村账镇管后发生的所有财务资料,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经济合同等由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设专柜保管,做到完整无缺、存放有序、方便查找。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月份或季度会计报表、到期无纠纷的承包合同和经济合同,保存期限为5年;各种凭证、账单、财务收支计划、会计人员接交清单等财务资料,保管期为15年;会计账簿、年度会计报表、主要凭证、契约、财产清单、基本情况统计等资料应当长期保管。村集体经济组织除土地承包合同以外的各类集体经济承包合同作为财务档案,同本村组的财务一起归档,以便监督管理。期满经纪检、财政、农经等部门审核后,移交给原核算单位。
第二十五条 村向组提取费用的规定,除因政策规定和生产需要外,村不得向组提取任何非生产性费用。
第三章 财务公开制度
第二十六条 村组要根据“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按照“公布地点公众化、公布形式主专栏化、公布内容通俗化、热点问题专项化”的要求,通过设立公布栏、召开会议、通知入户等多种形式,将村组集体财务信息和资产状况及时、准确、完整地向群众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七条 村组财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各项收支明细情况、债权债务情况、各项资产积存情况等。
第二十八条 村组财务公开的时间及要求:每月(或每季)公布一次财务收支情况;年末公布本年各项财务收支、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其他重要财务事项、专项经济事项和多数群众或民主理财小组要求公开的,应及时进行专题明细公布。
第二十九条 村组按照规定的公开内容向群众公布后,其主要负责人应安排专门时间,接待群众来放,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对群众在财务公开中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要做出解释。不得对提出和反映问题的群众进行压制或打击报复。各村委会代管员在财务公开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收集群众意见和建议,并及时把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代管会计及相关的村组干部,并以书面形式报农经中心备案,并把查处和改进的情况向群众公布。
第三十条 村组的财务公开,方案由农经中心代管会计负责,具体公开步骤为:
1、村委会的财务公开:由镇农经中心代管会计负责提供公开方案,方案经村委会主任审核签字,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通过后,在全村党员代表和村民代表、“两委”成员参与的会议上公布,或利用广播进行公开后,再张贴到人口密集而显眼的位置。
2、村民小组的财务公开:由镇农经中心代管会计负责提供公开方案,由村委会代管员统一发放到村委会联系组的干部,由村委会联系组的干部召集组长及民主理财小组的成员审核签字后,在全组党员、群众代表、组干部及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参加的会议上公布,或利用广播进行公开后,再张贴到人口密集而显眼的位置。
第三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一条 各村、社区(居)委会、村民小组的经济活动要接受镇纪检、财政、农经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第三十二条 实行年审计制度。各村、社区(居)委会、村民小组财务账目每年接受县农经站组织的审计,对其一年的财务收支及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审计。
第三十三条 实行村组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离任审计制度。对村组干部经济责任离任审计,要做到“五查五看”。即:查任职期间的集体资产,看集体资产的增减速情况;查任职期间财务收支是否真实、合规、合法,看有无违反财经纪律;查任职期间集体资产的管理情况,看有无流失损失、浪费等问题;查任职期配发的办公、生活用品是否符合规定,看有无转移,隐匿问题。审计后, 把审计结果报送被审计单位和审计对象,同时报送乡(镇)党委政府和纪委。把审计资料按正常审计项目建立档案。
第三十四条 强化民主理财意识。村、社区(居)委会、村民小组必须成立由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民主理财小组(3―5)人,加强对核算单位财务的民主监督。民主理财小组的成员必须是非村组主要领导干部及其直系亲属。
(一)职责是:①参与并审核经济业务活动,对重大财务活动进行事前审核、事中监督、事后审议。②监督检查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③监督检查资金、物资管理情况;④监督检查各种承包合同的执行情况。⑤监督检查财务公开情况,听取和反映群众对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民主理财小组要接受县镇农经部门的指导和村组的领导,处理事情公平、公正,有利于村组经济的发展。
(三)村组要根据需要及时召集民主理财小组全体成员,对需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的经济活动进行审核,民主理财小组长要认真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大胆履职,不合规的支出一律不予通过,合规的在单据上、合同上加盖“民主理财小组专用章”,并以书面形式记录每次理财活动的情况,全体成员在上面签字,并把记录交一份给出纳,出纳每月与会计结账时,要把理财活动记录交由代管会计审核监督。
第三十五条 村、社区(居)委会设1名懂财务,责任性强的代管员,协助上级部门监督管理全村财务。其职责是:①负责村、组财务信息的收集与反馈。②监督村、组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③监督民主理财小组的参与理财的情况。④监督村、组财务公开情况。⑤落实、协调群众因财务而上访问题。⑥协助上级部门对村、组财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第四章 奖惩
第三十六条 镇人民政府将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纳入年终考核,在年度的综合目标管理考核中给予奖惩。
第三十七条 对不经镇党委、政府批准,擅自分配使用征地费的村、社区(居)委会、村民小组在全镇范围内通报,由村委会主任或村民小组组长在全镇村级财务会议上做出解释。并责令限期改正,同时扣除村、社区(居)委会主要领导及小组班子当月财政工资。限期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村、社区(居)委会、村民小组主要领导相应处分。
第三十八条 工程项目不按规定进行投标,未经招投标就发包的,该发包合同(协议)视为无效,并责令其更改正,同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限期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主要责任人相应处分。
第三十九条 对巧立名目发放各种福利性奖金的村组,限期收回所发放的金额,并对村组主要领导进行处罚,限期不改正的,视情节由镇党委、政府给予村、社区(居)委会、村民小组主要领导党纪、政纪处分。
第四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大街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