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 厅印发〈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18〕 46 号)和《中共玉溪市委办公室、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玉溪市江川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玉室字〔2019〕3 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玉溪市江川区文化和旅游局是玉溪市江川区人民 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玉溪市江川区文物局牌子。 第三条 玉溪市江川区文化和旅游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的文化工作方针政策,拟订文化和旅游政策措施。 (二)统筹规划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和旅游业发展,拟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体制机制改革。 (三)管理全区性重大文化艺术活动,指导全区重点文化设 施建设,组织全区旅游整体形象推广,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 对外合作和国际、国内市场推广,制定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 实施,指导、推进全域旅游。 (四)指导、管理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五)负责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全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建设和旅游公共服务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六)指导、推进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推进文化和旅 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负责全区智慧旅游建设。 (七)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 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八)拟订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管理、 指导文物、博物工作。 (九)统筹规划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 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发展。 (十)指导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对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和旅游市场。 (十一)指导、管理文化和旅游对外、对港澳台及境内交流、 合作和宣传、推广、促销工作,组织大型文化和旅游对外及对港 澳台交流活动,推动中华文化走出去。 (十二)负责全区文化艺术和旅游人才队伍建设,加强中青 年文化艺术人才和少数民族文化艺术人才培养,推进文化院团与高等院校合作培养人才,开展文化艺术及旅游人才技能培训。协调、落实高层次人才有关服务工作。 (十四)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玉溪市江川区文化和旅游局设 3 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组织协调机关和下 属单位业务。承担文电、会务、人事、机构编制、工资福利、档 案、信息、政务公开、机要保密、挂钩扶贫、综合考评、人大代 表建议及政协提案办理、后勤保障等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化和 旅游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工作。负责督查督办工作。负责财务、专 项资金和资产管理,负责机关和下属单位内部审计、政府采购工 作,指导、监督下属单位财务、专项资金和资产管理工作。负责 机关及下属单位的党组织建设、意识形态、党风廉政、群团组织、 精神文明建设、机关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服务 工作。 (二)公共服务股(行政审批股、市场管理股)。拟订文化 和旅游公共服务、宣传推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公共文化事 业、文艺事业、艺术人才队伍建设、智慧旅游等政策和发展规划 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区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的指导、协调和推动 工作。协调推进文化和旅游公共设施建设及智慧化建设。负责旅 游大数据、综合服务平台、综合管理平台建设。拟订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群众文化、少数民族文化、未成年人文化、老年文化、重大艺术创作、艺术生产、艺术科研项目、 文艺团队业务建设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指导、协调全区 艺术展演、展览、旅游演艺及重大文艺活动。负责文化和旅游交 流推广、区域合作、旅游市场开发、形象宣传推广等工作。指导 图书馆、文化馆事业和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指导公共 数字文化和古籍保护工作。确认和建立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名录,承办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的申 报或认定工作,负责文化生态保护相关工作。承担文化和旅游行 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涉旅企业、市场经营 场所、设施、服务、产品等标准化建设及行业信息化工作。指导 文化和旅游行业社会组织体系建设,推动行业协会开展自律管 理。推进旅游行业诚信评价体系建设,组织开展旅游企业诚信评 价,提升旅游行业服务品质。对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 管,负责文化和旅游要害岗位、重点部位和重大活动的安全生产 与管理(含食品安全、消防安全)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重大文 化和旅游安全事故。监督、指导下属单位的安全保卫和安全生产 工作。负责文化和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平安旅游等工作。监管文化和旅游市场服务质量,指导服务质量提升。负责全区文化文物 和旅游系统统计及经济运行分析工作,承担假日旅游经济运行监 测和假日旅游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行政审批有关工作。负责“放管服”改革工作。 (三)产业发展股(文博股)。拟订文化、旅游产业政策和 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调研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并 提出政策建议。指导、促进文化产业有关门类和旅游产业及新型 业态发展。促进文化、旅游与有关产业融合发展。指导、推动动 漫产业发展。指导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建设和旅游度假区建设。 指导全区文化和旅游重点项目建设。承担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 规划、开发和保护。指导、推进全域旅游。指导重点旅游区域、 目的地、线路的规划和乡村旅游、工农业旅游、重点旅游景区景 点建设和旅游厕所革命相关工作。指导文化和旅游产品创新及开 发体系建设。指导生态旅游发展。指导旅游扶贫工作。承担红色 旅游有关工作。负责文化旅游招商引资工作。拟订文物、博物馆 事业发展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指导文物保护、考古工 作和重大项目的实施工作。承担文物保护与考古有关审核审批事 务及相关资质、资格认定工作。承担博物馆业务指导和管理工作。 承担文物和博物馆科技、信息化、标准化规划的组织落实工作。 组织开展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申报和保护工作。负责文物和博物 馆安全督查和文物资源信息管理等工作。依法承担世界文化遗产 有关报批、管理工作。 第五条 玉溪市江川区文化和旅游局行政编制10名。设局长 1 名,副局长 2 名(局长兼任玉溪市江川区文物局局长)。 第六条 玉溪市江川区文化和旅游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 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玉溪市江川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玉溪市江川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中共玉溪市江川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 本规定自 2019 年 3 月 28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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