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贯彻执行市容景观、环境卫生、市政设施、城市绿化等行业标准和规范。负责编制辖区城市管理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辖区城市管理的规章制度、具体措施,并组织监督实施。 (二)组织城市管理的科学研究,负责城市管理方面重大科技项目攻关、科技成果推广和新技术引进工作。积极探索和推进城市管理公共服务的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和产业化发展。 (三)承担辖区市容景观、市政设施、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方面的行政审批职责。承担辖区市容环卫设施、市政设施、城市绿化设施综合维护管理职责。承担辖区环境卫生、市政公用、城市绿化方面的管理工作。 (四)参与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和工程竣工验收。承担辖区城市基础设施建成后的日常管养和维修职责。承担辖区城市道路路面、人行道、公共场所、路灯、公共照明及其附属设施的管养和维护。 (五)指导和监督辖区城市环境卫生作业工作。参与市容环卫设施建设项目、城市新建及改(扩)建项目中市容环境配套设施方案的审核和监督。指导和监督管理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处置工作。依据法规和相关规定负责城市管理有关行政性费用的征收监管工作。 (六)组织实施辖区绿地系统规划方案。指导和监督管理辖区风景名胜区和各级各类公园。指导和监督辖区古树名木保护工作。 (七)负责辖区道路、公共停车场上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的设置和监督管理。承担辖区公共停车位的监督管理。 (八)负责辖区户外广告设置、门头店招设置的监督管理。 (九)负责拟订全区网格化精细化数字化城市管理方案,并组织实施、管理协调和监督检查。 (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在依法授权的范围内开展城市管理工作。 (十一)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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