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生猪定点屠宰加工企业非洲猪瘟检测费用计入屠宰加工服务费定价成本问题的复函 德宏州发展改革委: 《德宏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生猪定点屠宰加工企业非洲猪瘟检测费用计入屠宰加工服务费定价成本问题的请示》(德发改字〔2020〕74号)收悉。经研究,现复函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2号),自2015年11月1日起暂停征收农业部门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并明确有关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统筹安排,保障工作正常开展。 二、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38 号令)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同时,第十条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应当依法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 三、生猪屠宰加工服务收费属于云南省定价目录中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根据《云南省物价局关于生猪屠宰加工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价收费〔2013〕122号),生猪屠宰加工服务收费的服务内容包括生猪送入屠宰场(厂)到按生猪屠宰操作规程加工成可出售的白条猪的整个过程(含内脏清洗、整理),屠宰企业反映的非洲猪瘟自检不属于生猪屠宰加工服务收费的服务范围,不宜通过调整生猪屠宰加工服务费标准来弥补非洲猪瘟自检产生的相关费用。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4月20日 (联系人及电话:袁晓梅 0871—63113807) |